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律原则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的有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是高度一般化的法律规范,它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的程度就相对的低;因而,它不能直接用来对某个裁判进行证立,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性前提。

(一)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等。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点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孙某2015年10月失业后,办理了失业登记,一直从社保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2015年12月孙某重新找到新工作,由于孙某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因此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满12个月。( )

答案:错
解析:
劳动者满足重新就业的,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本题22分)


案情:


1997年1 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08年1 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 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 1 0年1 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


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



答案:
解析:

(本题22分)


【参考答案】


1.市政府实施了4个具体行政行为: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这算两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值得探讨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也具有可诉性,因此本题答案应为四类、5个具体行政行为,司法部答案认为是4个具体行政行为,值得商榷。


2.本案被告为市政府,并非经过复议维持原行为的省政府。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故市政府为被告。


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某村应当在收到省政府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起诉的,应适用复议后起诉期限。同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


3.作为第三人,甲公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4.法院应不予认可。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所以法院不宜对其作出实体判决。但该行为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法院对此行为应不予认可。


5.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规定,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有: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


6.法院应当视情况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法院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市国土局在一定期限公开。尚需市国土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




王某认为社保局提供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要求该局予以更正。该局以无权更正为由拒绝更正。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应当提供其向该局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B:该局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C:如涉案信息有误但该局无权更正的,法院即应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D:如涉案信息有误且该局有权更正的,法院即应判决在15日内更正
答案:A,B
解析:
关于C选项,根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正确的应当是法院应当判决其转送给有权更正的机关处理而不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另根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规定》第9条,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这里的“一定期限”属于指定期间,并非像选项中表述的“即应”在15日内更正。故D选项错误。

哒哒公司的专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后悬架断裂发生车祸,后查明系达重公司将本应强制召回的车辆销售给了哒哒公司致使车祸发生。在事件发生后,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对达重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市质监局工作人员田某向该厂送达决定书时,遭到该厂职工围攻而受伤。达重公司以市质监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通知达重公司变更被告
B.市质监局可以对田某被打一事提起反诉
C.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D.若法院追加且达重公司同意,市市场监管局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答案:D
解析:
(1)共同行为“告漏了”,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 法定步骤如下:第一步,尊重原告诉权,通知原告追加被告。第一步为必经步骤,不能跨越。第二步,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当追加没有被起诉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注意此处追加的是第三人,而不是追加为共同被告。在本案,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对达重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应是本案的共同被告。达重公司以市质监局为被告起诉,属于“告漏了”,而不是“告错了”的情况,法院应当是追加被告,而不是变更被告,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行政诉讼只能是“民告官”,不会出现“官告民”,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两造当事人是恒定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所以,在行政诉讼制度中自然不会出现反诉制度,B选项错误。 (3)田某是市质监局工作人员,其被打伤发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此时,他的人格已经被所属的行政机关吸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故田某不得充当本案第三人,故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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