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案情分析题(一)

发布时间:2020-07-2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主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14年【刑事诉讼法】案情分析题的题目及答案,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的话就赶紧看看吧!

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期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此案由S市Y区检察院起诉。Y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

问题:

1.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别?为什么?

2.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

3.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省高级法院认为S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纠正?

5.此案在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中,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辩称无罪,省高级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一致意见,是否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未生效。二审判决应当在宣告以后才生效,本案二审判决始终未向被告人李某宣告,也未向李某送达判决书,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判决书也不能等同于向李某宣告判决,李某始终不知道判决的内容,因此本案二审程序未完成宣告,判决未生效。(2)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为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经过上诉、抗诉期限未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才生效。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普通案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但需要宣告后始生效,即二审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后发生法律效力。

2.(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首先应当向S市检察院提出,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省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2)当事人一方对S市检决定不予抗诉而继续向省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应当受理,经省市两级检察院办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再立案复查。

3)S市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省检抗诉。

4)省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抗诉。

3.(1)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

2)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

3)经审理发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且超过刑诉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省高级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1)提审由省高院组成合议庭,所作出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提审的案件应当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

2)省法院指令再审一般应当指令S市中院以外的中级法院再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如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也可以指令S市中院再审,S市中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二审程序进行。

5.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作有罪判决也可以作无罪判决。

1)本案系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法庭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判决有罪无罪的依据是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2)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引起再审程序的缘由,其请求改判无罪已经不是控诉的含义,也不是控方,不存在控辩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形。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的分享,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程某诉刘某借款诉讼过程中,程某将对刘某因该借款而形成的债权转让给了谢某。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程某撤诉,法院可以准许其撤诉
B、如谢某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可予以准许
C、如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D、如法院不予准许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可以追加谢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据此可知,程某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以准许。
选项B.C.D正确,《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甲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构成本条之罪,正确说法是:

A:本条之罪的既遂不以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结果为要件
B:本条之罪的既遂不以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具体危险为要件
C:本条表明立法已经设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性
D:行为人甲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即实现构成事实且犯罪既遂,司法无需证明具体危险
答案:A,B,C,D
解析:
本条之罪的成立和既遂,既不要结果也不要危险,只要行为人实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可。这被称为“抽象危险犯”,也可称“行为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需要“死亡结果”,盗窃罪的既遂需要占有财物的结果,与危险驾驶罪的既遂显然不同。这表明:犯罪既遂是分则各条确立的,罪状不同既遂也自有特点。

甲和乙之间签订了一份买卖水泥的合同,约定2013年2月1日甲向乙交付水泥,交货前一天当地突发洪水,道路无法通行。但交货当天,由于相关部门采取了相关措施,疏通了道路。但甲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在当天向乙交货。下列有关甲和乙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甲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向乙承担责任
C.如果水泥在洪水中毁损,该风险由甲承担
D.如果水泥在洪水中毁损,该风险由甲和乙分担
答案:A,C
解析:
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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