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2020-10-21)
发布时间:2020-10-2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合议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
B.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C.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D.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
【考点】辩护
【答案】A
【解析】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从根本上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的辩护权派生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以,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没有作出理由限制。一经提出,就应当生效。当被告人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时,两者的主张发生了根本对立,实际上就等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了辩护,法庭应当准许。A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诉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因为辩护权是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是独立行使的,他们是否委托律师辩护以及是否拒绝律师辩护,不受是否是共同犯罪以及其他被告人是否委托或拒绝辩护等情形的影响。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或者资本变更申请时,审查其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等
C、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
D、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
假设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租期届满后该三台设备归甲租赁公司所有。某日该3台淀粉加工设备所在的乙工厂厂房发生地震。导致厂房坍塌,3台设备全部损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B.甲租赁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租金,只能要求乙工厂赔偿损失
C.因乙工厂无法在租期届满后返还设备给甲租赁公司,甲租赁公司有权要求合理补偿
D.因设备的灭失系不可抗力造成的,乙工厂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无需支付租金
审判公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只是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少数案件,由于存在特殊情况,即由于关系到国家秘密和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开审理,会损害国家利益,损害有关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副作用,所以才不允许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就是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不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公民公开,不向社会公开,不允许新闻界采访、报道。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判决,在宣告时必须公开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274条的规定,只有以下三类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采取可以使群众知道的适当方式、方法,向群众、社会公布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便群众前来旁听。
对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允许群众前来旁听,允许新闻界采访、报道,在保证审判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为前来旁听者提供方便。
审判公开是我国审判制度的核心。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将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因此,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使这些制度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实行审判公开,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再次,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出现违法乱纪现象:最后,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和减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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