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20-10-0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数罪并罚,一起来看看吧!
一、含义
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一人所犯的数个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特点
1.一人犯数罪;
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
(4)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者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者发现漏罪的。
3.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和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要一个一个地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和方法,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二是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只需要对漏罪或新罪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与前罪刑罚合并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三、原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混合原则
刑法69条规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具体而言是:
(1)对一人所犯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数罪中其他各罪所判处的主刑,由于被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所吸收,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主刑不再执行。
(2)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按合并原则处理,附加刑仍须执行。
四、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1)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同一种刑罚。这种情况的数罪并罚是:都被判处死刑的,执行死刑;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无期徒刑;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不同的刑罚。这种情况的数罪并罚是:在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他罪所判处的主刑不再执行。数罪中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如何处罚,存在争议。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这种数罪并罚的特点是:
(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
(2)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了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判决;
(3)不管漏罪即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为性质相同的犯罪,换言之,即使是相同性质的犯罪也必须实行并罚;
(4)将新发现的漏罪定罪量刑,依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与原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
(5)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种数罪并罚的特点是:
(1)犯罪人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
(2)不管新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为性质相同的罪,均应并罚;
(3)将新罪定罪量刑;
(4)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原则进行并罚;
(5)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以内。
4.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在对新罪进行审判中又发现前一判决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并罚。(“先并后减再并”)
5.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并罚(“撤销缓刑,只并不减”)
应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6.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并罚(“撤销缓刑,只并不减”)
应撤销缓刑,对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7.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并罚(“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刑期以内。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才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8.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并罚(“撤销假释,先并后减”)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但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得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另行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与前罪的刑罚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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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开庭时,温茂昌、包童新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到庭。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4000元,包童新赔偿4500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志强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包童新、温茂昌没有提起上诉。
问题:
1.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的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4.一审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审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2.本案一审当事人的确定不完全正确(或部分正确、或部分错误):(1)温茂昌作为原告、郝志强、包童新作为被告正确,遗漏迟丽华为被告错误。温茂昌是受害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原告,正确;(2)《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郝志强为楼房所有人,包童新为楼房使用人,作为被告,正确;(3)迟丽华作为楼房的所有人之一,没有列为被告,错误。
3.(1)郝志强为该楼所有人、包童新为该楼使用人的事实、该楼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温茂昌的事实、温茂昌受伤状况的事实、温茂昌治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的事实等,由温茂昌承担证明责任;(2)包童新认为窗户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由包童新承担证明责任;(3)包童新使用窗户不当的事实、温茂昌未经楼房的主人或使用权人的同意擅自进到楼房的院子里的事实,由郝志强承担证明责任。
4.(1)一审案件的审理存在如下瑕疵:第一,遗漏被告迟丽华:作为楼房所有人之一,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第二,一审法院通过包童新向郝志强送达开庭传票没有法律根据,属于违法行为;法院未依法向郝志强送达开庭传票,进而导致案件缺席判决,不符合作出缺席判决的条件,并严重限制了郝志强辩论权的行使。
(2)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严重限制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都属于司法解释中列举的程序上严重违法、案件应当发回重审的的行为,因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重审。
B.本罪的主观目的可以是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C.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不构成该罪
D.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的、也不会被判处死刑
B: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并且双方对抵充顺序无特别约定,应当优先抵充对债务人提供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多的债务
C: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标的和数量,即使无法确定价款,也能认定合同成立
D: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甲成立合同诈骗罪(未遂)
B.甲成立合同诈骗罪(预备)
C.甲成立合同诈骗罪(预备)与伪造公司印章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D.甲成立合同诈骗罪(预备)与伪造公司印章罪(既遂)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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