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选择题答案解析(3)

发布时间:2020-08-15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考试科目《民法》的选择题答案解析,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考点】债权质权

【答案】D

解析:债权出质,适用债权转让的基本规则。《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出质事实的通知,不是债权质权发生效力的要件。A项正确,不当选。

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不得对乙主张权利。B项正确,不当选。

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则丙的债权质权对乙发生效力。如乙仍向甲履行债务,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C项正确,不当选。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故乙在获悉债权出质事实后,部分或者全部履行行为均不得对质权人丙发生效力。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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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在乙公司办理了手机通讯服务,业务单约定:如甲方(甲)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乙方(乙公司)有权暂停甲方的通讯服务,由此造成损失,乙方概不担责。甲预付了费用,1年后发现所用手机被停机,经查询方得知公司有“话费有效期满暂停服务”的规定,此时账户尚有余额,遂诉之。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知情权
B.乙公司提供格式条款时应提醒甲注意暂停服务的情形
C.甲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全部预付费
D.法院应支持甲要求乙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答案:A,B
解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由乙公司支付使用费1000万元。后甲公司转让的技术被确认为系侵犯丙公司的技术秘密而取得,为此发生纠纷。经查,乙公司在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对甲公司侵犯丙公司技术秘密的事实知情。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丙公司有权主张甲公司和乙公司间的技术转让合同无效,并向甲公司主张侵权责任
B.丙公司有权主张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乙公司有权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但要向丙公司支付使用费
D.乙公司无权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答案:A,B,D
解析:
本题涉及侵害他人技术秘密而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的问题。《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2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本题中,丙公司有权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并向甲公司主张侵权责任。对于乙公司,由于其对甲公司侵权事由知情,因此,乙公司无权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于共同侵权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张某因与李某有隙,将李某打成重伤。在公安机关对此故意伤害案侦查终结之后,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李某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判决之后,李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未提出上诉。请问,下列对该案件的处理方法的表述,正确的有:

A:二审案件只需审查附带民事诉讼
B:在上诉期满后,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生效
C:如果第一审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刑事部分亦无不当,则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D:第一审刑事判决需要等二审判决或裁定作出之后,才能确定其效力
答案:B,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及《刑诉解释》第310条的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第313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由此可见,A项错误,C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14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因此,B选项正确,相应的D项则是错误的。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B.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
C.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丙构成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丁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答案:A,B,D
解析:
。C项中,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顺势踹了抓他脚试图拉住他的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这个行为是否能够使丙的盗窃转化为抢劫罪?丙踹李某一脚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暴力,但并不是足以转化为抢劫罪的暴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暴力”应该与抢劫罪的“暴力”相当。准确解答本选项,需要注意:在转化抢劫的场合,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程度比较高,能够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所以程度极其轻微的暴力,不能成为盗窃转化为抢劫的理由;二是暴力必须在行为人的意思支配之下实施。
没有实施暴力抗拒抓捕的明确意思,只是为了逃离现场而本能地“实施”有形力,不是转化抢劫罪中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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