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选择题答案解析(10)
发布时间:2020-08-15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考试科目《理论法》的选择题答案解析,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许某与妻子林某协议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小虎由许某抚养,林某可随时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许某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两年间林某从未探望过儿子,小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每月探视自己不少于4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依情理林某应探望儿子,故从法理上看,法院可判决强制其行使探望权
B.从理论上讲,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具有其界限
C.林某的探望权是林某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
D.许某的协助义务同时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答案】BD
【考点】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分类
【解析】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其特点在于:第一,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第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第三,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在本案中,探望权是一种权利,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因此,法院不能判决强制林某行使探望权。从法理上讲林某应探望儿子,但这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只有属于法律义务时法院才可以判决强制执行。A项错误。
法律权利与义务都有其界限,这一界限由法律来划定。权利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而且不得滥用权利。就像权利行使是有限度的一样,法律关系主体之义务的履行也是有限度的。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B项正确。
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第一,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第二,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第三,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林某的探望权属于权利,而非义务。因此“林某的探望权是林某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C项错误。
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作“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第二,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许某的协助义务中既包括通过积极作为使林某有条件行使探望权的积极义务,也包括不设置障碍阻挠林某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义务。D项正确。
以上就是关于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的选择题答案解析,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考试试题的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A区
B:B区
C:C区
D:D区
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
问题:(1)工商所应以谁的名义作出该处罚?
(2)如何确定对该处罚行为的复议机关?
(3)该处罚行为是否属滥用职权?
(2)市工商局和县人民政府对此案皆有复议管辖权,当事人可选择。工商系统实行双重领导,由本级政府、上一级主管机关享有复议管辖权。
(3)该行为属滥用职权。工商所在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考虑了不应考虑的因素,且对江某行为的处罚相对于其他同等情况显然偏重,违背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原则,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B.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应按程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C.设区的市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市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国务院备案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同宪法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或者建议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2020-10-24
- 2020-10-23
- 2020-10-24
- 2020-10-24
- 2019-01-18
- 2020-08-15
- 2020-08-15
- 2020-10-23
- 2020-08-15
- 2020-08-15
- 2020-08-15
- 2020-10-23
- 2020-10-24
- 2020-10-24
- 2020-08-15
- 2020-08-15
- 2020-08-15
- 2020-08-15
- 2020-08-15
- 2020-10-24
- 2020-08-15
- 2020-08-15
- 2020-10-23
- 2020-10-24
- 2020-10-24
- 2020-10-24
- 2020-08-15
- 2019-01-10
- 2020-10-23
- 2020-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