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模拟试题(2020-10-24)

发布时间:2020-10-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

B.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考点】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BCD

【解析】在本题情形下,甲为出质人,鹦鹉为质物,乙为质权人,丙为保证人。鹦鹉蛋是质物鹦鹉的天然孳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除另有约定,质权人乙有权收取质押财产鹦鹉的孳息,但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故乙无须将鹦鹉蛋交由甲处置。A项错误,不当选。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乙有妥善保全质物鹦鹉的义务。故对于乙照管不善导致质物鹦鹉死亡,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项正确,当选。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甲可以请求质权人乙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乙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乙承担赔偿责任。C项正确,当选。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在本题情形下,债务人甲以自己所有的鹦鹉提供质押担保,如债权人乙放弃该质权,则保证人丙在质权人乙丧失优先受偿权范围内免除相应的担保责任。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C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向女青年乙赠与10万元以后,欲强奸乙,乙随手捡起手边的榔头,敲向甲的头部以自卫,使甲成痴呆。甲的监护人欲行使撤销权。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甲的监护人享有撤销权
B.甲的监护人不享有撤销权
C.甲的监护人欲行使撤销权,应在6个月内行使
D.甲的监护人欲行使撤销权,应在1年内行使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赠与人的监护人或继承人的撤销权问题。依照《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只有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本题中,受赠人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违法性,故赠与人的监护人不享有撤销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下列关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合伙律师事务所有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B、律师事务所可设立分所,但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律师协会审核
C、律师应当在其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域内执业
D、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在任职期间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
答案:A,D
解析:
《律师法》第10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故C项错误;该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故D项正确;该法第15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该法第19条规定,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故B项错误。故应选A、D项。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一定期间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该期间为( )。

A.10日
B.15日
C.20日
D.25日
答案:C
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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