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每日一练(2020-09-13)

发布时间:2020-09-1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

如果承租人不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出租人起诉,适格被告是:

A.合伙企业

B.甲、乙、丙全体

C.甲、乙、丙中的任何人

D.丁公司

【答案】BC

【考点】适格当事人/正当当事人。

【解析】

《适用解释》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根据这两个条文的规定进行判断,A、D两项错误,B项正确。

《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由于合伙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合伙人为被告时,原告可起诉其中任何人,被起诉人在承担了责任后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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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一个选项被确认为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


A.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

B.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C.生产资料公有制

D.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答案:A
解析: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中,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因此,A项为正确答案。CD项表述的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不是正确选项。

共用题干

当一个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
A、《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应优先履行
B、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应优先履行
C、适用“后法优于先法”原则
D、适用“先法优于后法”原则
答案:A
解析:
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的主体,A选项错误。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发展时间较短,无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如国内法领域完善和发达,因此选项B错误。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但国际社会上没有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C选项错误。当今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虽然国际法具有强制性,但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战争与和平的重大问题和某些大国违法的情况下。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特别是有关战争、和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更不是国际法单独能解决的。因此D选项正确。


本题是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即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该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也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乙国不能仅因为甲国进口进攻性武器而发射导弹摧毁其导弹发射装置,因此,乙国的行为不构成自卫,而是涉嫌构成侵略。


一般来说,会员国在缔结条约时应考虑其在《联合国宪章》所承担的义务,不得与之冲突。但在实践中发生冲突在所难免。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遇依国际协定产生之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规定之义务应居优先。所以答案为A项。


通说认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一般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确立法律原则辅助资料的包括: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确立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方法。选项A属于国际公约,选项B属于司法判例,选项C属于权威公法学家学说,选项D国家主权与豁免原则目前还没有成为有效的多边国际公约,一直以来作为国际习惯在国际法上发挥着作用,国际习惯是属于国际法的主要法律渊源,而不属于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因此,选项B、C属于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指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指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A、B项正确。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一般应注意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以及国内的立法、司法等,故选项C正确。对于D选项,国际惯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惯例现在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故D项错误。


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当一国遇有外来入侵时,单独和集体的自卫以及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动构成了此原则的例外。


内政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判断一事项属于一国的内政范围的标准有两个:1.其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2.该事项中的行为并不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而不能以领土范围作为衡量标准,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事项不一定都属于内政的范畴,反过来,也有在一国领土外从事一国内政的情况存在。因此,B、D选项错误。选项A中的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援助在违背国际法义务的情况下,如强迫他国接受援助以及在援助中附加干涉他国内政的条件等,均属于干涉他国内政,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C强迫他国改变经济体制毫无疑问属于干涉他国内政的情况。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均未对条约适用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一大批单行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分为三种情况:(1)可直接适用的,主要是在民商事范围内。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及《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的,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3)条约需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即条约内容必须经过相应的国内立法程序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因此,并非所有的条约、公约在我国是一律直接适用的。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和惯例的适用次序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作为对国内法和条约的补充适用。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项。

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有权申请回避
C.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
D.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由此可见,A选项表述正确,不应当选。《刑亊诉讼法》第106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因此B选项也正确,不应 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90条、第193 条的规定,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故C选项错误,符合题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故D选项表述正确,不应当选。

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答案:A,C
解析:
【考点】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消灭【详解】票据的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在本题中,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原因,甲是否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是票据原因关系履行与否的问题,其不得作为银行拒绝支付票据金额的理由,故选项A正确。根据《票据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另根据《票据法》第93条的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因此,如果银行拒付,甲可以向支票的出票人乙行使追索权。另外,甲和乙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当然有权利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无论是根据票据关系还是根据票据原因关系,甲都可以有选择地行使相应的权利。故选项C正确。在支票遗失的情况下,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票据遗失并不导致票据权利消灭,只是需要采取保全程序,选项D错误。选项B是关于票据抗辩的。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的甲和乙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甲、乙之间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同时,乙作为出票人也是票据债务人,而甲是持票人,故作为票据债务人的乙可以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为由拒付票据金额。因此,选项B应当是正确的。只是实践中,能否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不完全取决于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参考答案认为B项错误,似乎也是以此为依据,但理由有些牵强。【陷阱】无因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因此要注意区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另外,票据基础关系虽然并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但在形成这种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还是产生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受到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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