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法的特点和学习方法

发布时间:2021-1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民事诉讼法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是较为重要的一个科目。那么民事诉讼的学习特点和学习方法是什么呢?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和学习方法,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民事诉讼法拥有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特定性、自由性、规范性与正当性的特点。民事诉讼法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所占分值较高,每年平均在70分左右,属于记忆型学科,在考试的题目中考查的细节很多,陷阱也很多,一般也会结合案例进行考查。虽然民事诉讼法在考试题目中考查的细节多、陷阱多,但是也是得分相对比较容易的科目。只要考生在备考时认真复习、认真准备,那么考试时拿到民事诉讼法所占分值的90%的分值是没有太大问题的。所以考生在备考时,不要放弃每一个知识点。

针对民事诉讼法的备考,下面为大家分享几点建议。

一、搭建框架,全面理解、整体把握民事诉讼流程脉络

考生在学习备考时,脑中必须有整个民事诉讼流程的结构框架图,这样在学习时才能够更加准确快速的定位知识点,熟悉知识点的运用和作用,特别是应对综合性以及结合实体法的考察时,最为有效。

二、多做真题

结构框架图可以帮助考生更快的熟悉和掌握知识点,但是对于考题中的各种细节和陷阱是没有用的,所以在备考过程中,考生要多做真题,通过做题熟悉出题方向、题目中陷阱和考查细节的方式;同事熟悉答题的技巧和思路,反复强化记忆,总结知识点,达到准确记忆的作用。

三、做好学习计划并严格执行

学习是需要有计划的执行。所以学习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己的学习计划,并且严格按照这个实行。比如每天学习掌握多少知识点、多久学完等,要把学习计划规划到每一天、每个星期,并且严格执行,如果落下进度,在后面也要补起来。人都是有惰性的,偶尔放松可以,但不可以放松后就不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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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侵占罪?

  

A.张某欲向县长钱某行贿,委托甲代为将5万元贿赂款转交钱某。甲假意答应,拿到钱后据为己有

B.乙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赵某,虽收取房款却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又将房屋出售给李某

C.丙发现洪灾灾区的居民已全部转移,遂进入居民房屋,取走居民来不及带走的贵重财物

D.丁分期付款购买汽车,约定车款付清前汽车由丁使用,所有权归卖方。丁在车款付清前将车另售他人
答案:D
解析:
选项 A 错误。截贿行为是取财的手段,既可能构成诈骗罪,也可能成立侵占罪,在单位行贿的情况下,受托人甚至不排除贪污罪的可能。本题中,若甲认定为骗取张某的交付,则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选项 B 错误。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失物或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本题中,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乙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再次出售房屋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实践中,“一房二卖”原则上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如果存在利用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可构成合同诈骗罪。选项 C 错误。对财物“占有”,是指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虽然居民已全部转移,但按照社会一般观念,居民房屋内的财物仍然被视为物主的财产且被所有人所控制和占有,因此丙构成盗窃罪。选项 D 正确。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14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其行为对象必须是为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本案中,车款付清前汽车所有权归卖方,若丁转卖后并拒绝付款,此时构成侵占罪。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下列哪些做法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

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
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
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
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
答案:B,C,D
解析:
【考点】行政许可不得收费原则;公务员的基本义务;执法为民理念【详解】依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从2元降为1元似乎减少了收费体现了执法为民,但原本的2元也是不应当收的,故A选项错误。B、C、D选项正确,均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其中,C选项同时体现了高效便民的精神。D选项与《行政许可法》第26条规定的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形式息息相关。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共用题干

根据战争法,下列关于武装冲突的表述正确的是、()
A、战争一般以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为突出表现,因此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战争
B、作为战争的武装冲突,通常是具有一定的规模、持续一定时间、波及范围较广的武装冲突
C、发生武装冲突,国家间外交和领事关系即告断绝
D、凡是武装冲突,都应适用全部战争法
答案:B
解析:
战争法的规则体系包括海牙规则体系和日内瓦规则体系。前者是关于战争的开始、结束和武器的使用规则。后者是关于战争时期的平民、战俘和伤病员的人道主义保护。


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其中之一就是条约关系的变化。凡以维持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如同盟条约、互助条约或和平友好条约立即废止。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引渡条约、商务条约等,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也停止效力。关于规定缔约国间固定或永久状态的条约,如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一般应继续维持,除非这类条约另有规定,或缔约方另有协议。故A选项错误。从国际实践看,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两步,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敌对行动的停止包括停战、无条件投降、停火与休战。本题中,1998年8月3日甲乙两国签订停战协议是停战,2000年4月7日甲国宣布战败并无条件向乙国投降是无条件投降,均属于敌对行动的停止。战争状态的结束是交战各方停止战争行动,并全面解决了相关的政治、经济、领土和其他问题,从法律上结束战争状态,恢复彼此间的和平关系。实践中,结束战争状态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缔结和平条约、联合声明、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本题中,2001年3月4日乙国单方面宣布结束与甲国的战争状态,这是战争状态结束的标志。甲、乙两国的该战争从2001年3月4日结束。应当注意,停止敌对行动只是一种临时的、为实现最终和平所作出的过渡性安排;而结束战争状态则意味着交战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状态。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2002年7月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在荷兰海牙成立,所管辖的犯罪行为限于发生在规约生效后的行为。故即使甲、乙两国都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约国,甲、乙两国在该场战争中的战争犯罪行为也不能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D选项错误。


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国财产的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如交战国对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外,可予没收;对境内的敌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可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对占领区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可征用等等。另外,交战国在海上遇上敌国公私船舶,均可予以拿捕没收,但从事探险、科学研究以及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除外。对敌国公私航空器均可以拿捕没收。A项所述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B项对占领区内的敌国公民私人财产予以没收是违法的行为,C项拿捕没收私人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是合法的,D项拿捕没收进行科学研究的私人船舶是违法的。因此,B、D项是正确选项。


战时中立,是指在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不参与战争、保持对交战双方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不同于永久中立,开始于非交战国声明其选择中立地位,或事实上已经开始的中立行为;结束于战争结束,或战时中立国宣布结束中立地位开始参加战争。中立国应当遵守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在中立国的权利方面,中立国的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国的尊重。交战国不得在中立国领土或管辖区域从事战争行为,不得将中立领土用作战争基地、战争通讯设施基地,或在中立国领土内或水域内将商船改成军舰。禁止交战国的军舰在中立国的领海内从事逮捕或临检等敌对行为。非因风浪、燃料不足或不能航行等原因,不得将捕获物带到中立国港口;对于在不应停泊的中立国口岸停泊的交战国军舰,经通知仍不离开的,中立国有权采取措施,在战争期间予以扣留。综上所述,本题中的A、B、C项都是丙国的权利义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对战俘的待遇包括:(1)交战方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2)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对战俘施以暴行或恫吓及公众好奇的烦扰;不得对战俘实行报复,进行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实验;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3)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4)对战俘的衣、食、住要能维持其健康水平。(5)尊重战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允许他们从事宗教、文化和体育活动。(6)战俘享有司法保障,受审时享有辩护权,还享有上诉权。(7)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所以正确答案是A、B、D。


并非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战争,故A选项错误。作为战争的武装冲突,通常是具有一定的规模、持续一定时间、波及范围较广的武装冲突,故B选项正确。战争开始,交战国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应当注意,这是战争开始的后果而不是武装冲突的后果,故C选项错误。如果国家间处于战争状态,全部战争法开始适用;由于非战争的武装冲突没有法律上战争状态的存在,传统战争法规的第一部分内容,即关于宣战、媾和、中立等规则和制度一般不能适用其中。故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B。

2010年1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还约定,认购人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认购人接到公司通知后七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同年2月,高某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同年5月,高某接到公司通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经了解,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发生争议。请回答(1)~(3)题:

公司还主张,公司在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该合同尚未报区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故不受法律保护。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该合同未经登记备案不受法律保护
B.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人的法定义务,但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该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C.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未登记备案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D.商品房预售合同无需登记备案,当事人在房屋交付时办理产权登记即可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商品房预售的备案登记。 A、B、D项: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从上述法条可知,备案登记是当事人的强制性义务,但不是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A项错误,B项正确。同时,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故D项错误。
C项:《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登记备案的义务主体是商品房预售人而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是预告登记的权利,预告登记与登记备案是不同的。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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