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21-11-08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已经结束了,主观题考试报名除了个别延期考试的地区,报名也早已截止。想要参加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同学现在差不多可以开始备考了。首次备考的同学对于报名应该也不是很了解,不清楚报名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需要准备的材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4.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并对填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

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特别注意事项:

1、准确规范填写毕业证书编号、毕业年份、毕业院校等信息,并自行登录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经查询无对应结果的,应尽快通过学信网办理电子认证或申请书面认证报告。

2、报考人员若毕业证书遗失的,应提交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补办的《毕业证明书》。

3、报考人员若毕业证书的姓名、证件号码或出生日期等信息与身份证件不符的,或有变更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情况的,应提交对应变更事项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相应证书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4、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人无需提交证件照片。制作《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照片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报名时提交的电子照片信息统一印制。

以上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国买方与巴林卖方签订了货物的进口合同,信用证方式付款。南远洋航运公司承运,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中国买方发现这批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的质量要求不符,遂请求银行不要议付,而巴林卖方提交的议付单据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依UCP600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即使巴林公司提供的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银行也应当向巴林公司付款
B.中国买方可以向远洋航运公司索赔
C.保险公司应赔偿内在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的损失
D.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一致,银行就应付款,但中国买方可以向巴林卖方索赔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信用证。A对。依UCP600第17条的规定,只要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议付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银行即应付款。B错,货物的质量与合同不符与承运人无关,不是运输的原因。C错,内在质量是在投保以前就存在的缺陷,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D正确,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一致,银行就应付款,但买方公司可以向卖方公司提出质量不符的索赔。

北京天明科贸中心与湖南地新制革厂签订了皮衣买卖合同。事后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如因皮衣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因送货地点发生争议。天明科贸中心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未说明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此案,地新制革厂亦应诉答辩。法院判决后,地新制革厂根据仲裁协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天明科贸中心起诉有效
B:人民法院受理有效
C:人民法院判决有效
D:地新制革厂的仲裁申请有效
答案:A,B,C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因此本案应当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取得管辖权。此后的审理与判决都有了合法性依据,其生效判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再以仲裁协议为依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

B.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答案:B,C,D
解析:
选项 A 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据此可知,在质押期间,质物的孳息应当由质权人乙收取。选项 B 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因质权人乙照顾不善致使鹦鹉死亡的,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选项 C 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2017 年 4 月 4 日,债务履行期间已经届满,出质人甲可请求质权人乙及时行使质权。选项 D 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题中,甲以自己的财产出质,乙放弃该质权的,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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