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最新疫情防控要求

发布时间:2021-12-02


参加河北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考生注意了!河北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将在12月19日举行,各位考生要严格按照河北最新防疫要求执行才可以参加考试。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河北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最新防疫要求,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河北省司法厅发布了《河北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具体通告内容如下:

各位应试人员:

为确保广大应试人员身体健康和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河北省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和要求告知如下:

一、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时应持考前7日内和48小时内两次核酸检测阴性纸质报告(起始时间以报告单上的“报告时间”为准、有检测机构章),健康码、行程码均为绿码,体温低于37.3℃。

二、司法部在准考证打印页面增设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应试人员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三、司法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设置“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功能,应试人员应于考前14天(12月5日)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登录网站完成信息填报,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及时向考区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并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四、考试当日,进入考点时须核验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准考证;

3.考前7日内和48小时内两次核酸检测纸质报告;

4.“健康码、行程码”绿码;

5.其他相关材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试人员,不能参加考试;

1.体温超过37.3℃,复测仍超过37.3℃,经专业评估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

2.未能出示考前7日内和48小时内两次核酸检测报告;

3.“健康码、行程码”为非绿码;

4.考前28日内有国(境)外旅居史;

5.考前21日内有国内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

6.考前21日内有与新冠病毒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上述3类人员密切接触者或次密切接触者有接触史;

7.考前14日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市)或有确诊病例的县(区、市)旅居史;

8.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提示,无法提供相关健康证明或经过健康数据对比筛查不符合参考条件的。

六、应试人员应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按要求有序入场。

七、应试人员进入考点后应全程正确佩戴口罩。

八、应试人员应自觉遵守考区疫情防控要求,不得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九、如考试前出现新的疫情变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也将作出相应调整,请及时关注参考地疫情防控要求。

以上就是关于河北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疫情防控的全部内容,各位考生要严格按照要求执行,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
A: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
B: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C: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
D: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答案:A,C
解析:
B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C选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的规定。刘某因为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假,但是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非故意犯罪。所以只要刘某其他条件符合要求,就可以担任管理人。A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所以正确。D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可知,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论其上是否有担保物权,均为债务人财产,所以AC选项正确。根据第33条,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该财产自始为债务人财产,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第31条,D选项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在管理人申请撤销并经法院判决撤销前,不属于甲公司财产,所以D选项不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根据以上条款可知,AD选项中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BC选项中的费用属于共益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只要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都属于破产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有担保物权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根据该款规定,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人并不享有确定的债权,当然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即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如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劳务或不作为为内容,也不属于破产债权。B选项中虽然未明确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付款),不过不论乙公司是否付款,乙公司对湘江公司的债权都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加工服务为内容,都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B选项不正确。破产债权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起和解程序,债权人不能提起,因此A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可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因此B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不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提起破产重整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重整;重整期间,发生法定条件的,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发动后,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不能申请破产清算。所以C选项不正确。

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在7日内提出申诉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由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
B:由与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相对应的法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
C:被害人提出申诉同时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D:被害人提出申诉后又撤回的,仍可向法院起诉
答案:D
解析:
【考点】不起诉的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17条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据此,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故选项A、B错误。由以上的两条规定也可知,被害人也可以不经过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应该为D。

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 )(2014年)

A.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为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指纹,甲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
B.甲、乙是好友。乙的重大贪污罪行被丙发现。甲是丙的上司,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境外工作
C.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
D.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帮助毁灭证据罪。 AC项,共犯人为共同的犯罪证据进行毁灭的,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的范围包括毁灭行为、教唆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为他人毁灭证据提供便利的行为,所以教唆他人毁灭证据的,属于此罪的范围。所以A项因为共同犯罪而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C项则是明显的帮助毁灭证据罪。故A项不当选,C项当选。
B项,甲为防止丙作证而将丙派往境外工作的行为确实会给调查取证带来不便,但是,这一行为本身并未改变丙知晓乙犯有重大贪污罪行的事实,而且目前国际交通便利,即使将丙派往境外工作,丙也可以再回国作证。甲的行为不属于“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故B项不当选。
D项,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毁掉,似乎是得到了被害人承诺,但是帮助毁灭证据罪本身侵犯的法益并不是被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而是公正审理案件的司法秩序利益。所以,不论是有利于当事人的、还是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毁灭其的行为都是帮助毁灭证据罪。还可以解释为,对此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即对彼方当事人不利,对其进行毁灭的,是成立对彼方当事人的“帮助毁灭证据罪”。故D项当选。

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2012年)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过失犯罪。 A项,教师对学生进行轻微处罚,学生自杀的,学生的死亡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与教师的处罚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没有过失犯罪成立所需要的第一步——构成要件符合性,教师不构成犯罪,自然不成立过失犯罪。故A项正确。
B项,将高压气泵塞入他人肛门充气,是高度危险行为。行为人对于可能的身体伤害结果是有认识的,仍然采取了放任的心态,成立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故B项正确。
C项,见义勇为追赶小偷,是正当防卫或者公民扭送之一种,本身是合法行为。小偷自己选择跳河逃跑,虽然与路人的追赶有事实关系,但是路人的追赶行为本身产生的风险是被法律所容忍的,与小偷选择跳水逃跑结果溺死的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不成立犯罪。故C项正确。
D项,首先,邻居对于坠楼的小孩没有救助义务,即使不伸手去接,也不成立犯罪。其次,邻居在刹那间伸手去接快速坠楼的小孩,无法期待邻居能够在短时间内做出最准确的动作来救助小孩,即邻居在现实生活中即使足够谨慎也对结果没有回避可能性。因此邻居不成立犯罪。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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