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是什么吗?

发布时间:2020-01-05


有小伙伴在询问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相关信息,鉴于此,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在下面为大家带来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相关信息,以供参考。

考生要想报考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必须符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表所示: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各自治区所辖县,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的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带来的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相关内容啦!希望考生们都能够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加油!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甲乙两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使用FCA术语为交货条件。关于该术语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该术语可以适用于任何的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B.该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运输合同

C.该术语要求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完成交货义务

D.承运人自收到货物时,货物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答案:B
解析:
FCA,全称 Free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 他人履行运输的任何人。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A??项正确,B 项错误。 (1)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 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3) 双方义务:①卖方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货物和单据;办理出口手续;在指定 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②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保险。 由上可见,FCA 术语下,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卖方完成交货义务, 且实现风险转移,因此 C、D 两项正确。

下列有关孳息的说法中,表述正确的是( )。

A.租金属于法定孳息
B.母牛腹中的小牛是天然孳息
C.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D.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不随之转移
答案:A
解析:
知识点: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法律规定产生的物。此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所以选项B、C、D错误。

家住上海的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在北京工作的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故与王甲交涉。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并通过法定程序以有独立请求 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李某认为自己与王氏两兄弟关系不错,担心打官司会伤了和气,便退出了诉讼。不久,李认为退出不妥,又向法院要求参加诉讼。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诉讼法理论,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A.作为诉讼参加人,李某不能重复参加本案诉讼
B.根据诚信原则,李某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C.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D.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答案:C
解析:
。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还没开始就无所谓第三人,诉讼终结后再有纠纷就是另外的诉讼了,也就不可能有第三人一说。所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起止时间应当是从被告应诉答辩诉讼开始到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