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卷一)历年真题(2021-06-12)

发布时间:2021-06-12


距离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卷一)的历年真题,快来了解一下吧!

1.甲国驻乙国大使汤姆辱骂乙国总统,被乙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应立即将汤姆召回

B.甲国应立即停止汤姆的大使职务

C.甲国有权要求乙国说明汤姆“不受欢迎”的理由

D.如甲国不将汤姆召回或终止其职务,则乙国可令汤姆限期离境

【考点】外交关系法

【难度】★★★

【答案】D

【解析】: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遇此情形,派遣国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A、B、C三项错误,不当选。

外交人员在其入境后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则派遣国应酌情将其召回或终止其职务。否则,接受国可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甚至令其限期离境。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2.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甲国在其专属经济区采取以下哪个行为是符合公约的?

A.拆除乙国在海底铺设的电缆并回收

B.击落上空的丙国无人机

C.击毁丁国正常通行的军舰

D.在海面搭建风力发电装置

【考点】专属经济区

【难度】★★★

【答案】D

【解析】: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国家管辖海域。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但享有《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某些经济主权权利,如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海水、风力利用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D项正确,当选。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当然,对以上自由,沿海国有权制定法律法规加以限制,这与公海上的自由是有区别的。但对于正常航行的军舰、上空飞行的无人机以及正常铺设的海底电缆,沿海国不能采取武力行为或作出其他限制。A、B、C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D。

3.顺河为甲乙两国的界河,双方对界河的划界使用没有另行约定。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符合国际法的?

A.甲国渔民在整条河上捕鱼

B.甲国渔船遭遇狂风,为紧急避险可未经许可停靠乙国河岸

C.乙国可不经甲国许可,在顺河乙国一侧修建堤坝

D.乙国发生旱灾,可不经甲国许可炸开自己一方堤坝灌溉农田

【考点】界河

【难度】★★

【答案】B

【解析】:界河是流经两国之间,分隔两个国家,并作为两国领土国界的河流,一般不向第三国开放。一般来说,相邻国家船舶均可在界河上自由航行,即可以跨越主航道中心线,但除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未经允许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因此,B选项正确,当选。

沿岸国有权在界河分界线的已方水域捕鱼,但对生物资源的养护负有共同责任;一方如欲在界河上建造工程设施,如桥梁、堤坝等,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总之,在利用界河的过程中,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不得造成邻国河水泛滥或河水枯竭,不得人为造成河水改道。因此,A、C、D三项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真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新城”小区物业纠纷案


张某看中了“新城”小区一号楼顶层的一套两居室,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2月底交付房屋,房屋价款105万元,2年内分三期付清,并约定房屋交付后半年内将房屋产权证办妥,双方到房管部门对该合同进行了预告登记。2010年2月27日,张某拿到房屋钥匙后开始装修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出于安全,考虑到其住房位于顶层且只有其一家住户,便在通往顶层过道上安装了防盗门,并用板材封闭了楼梯扶手部分。但张某封闭顶层的行为引起楼下邻居崔某的不满。


一日,张某之好友曲某登门拜访张某以贺乔迁之喜,在经过小区二号楼时,不幸被从二号楼坠落的烟灰缸砸伤后脑勺。


张某喜爱收藏古玩,拥有一汉代古玉(A玉),听说同小区二号楼住户李某收藏一宋代古砚(B砚),十分欣喜,故委托谭某与李某订立互易合同。谭某对李某伪称A玉为商代古玉,致李某误信而订立合同,并移转B砚所有权。半年后,李某发现事实真相,向张某请求返还B砚时,张某表示已将该砚赠送给刘某,刘某不知欺诈之情事。


2010年2月,房地产开发公司聘请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对“新城”小区进行管理,物业公司见小区车位已售完,部分业主还没有停车车位,便在小区道路上区划了一些车位,每个车位按照3万元进行出售。另外,广告公司在小区的电梯里设立电梯广告,物业公司每年收取租金1 5万元。 201 0年年底,“新城”小区的业主全部入住后成立业主委员会,见小区的物业费偏高且治安混乱,故想解聘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崔某是否有权请求张某拆除防盗门和封闭楼梯扶手的板材?为什么?


2.曲某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如何进行救济?


3.李某是否可以撤销互易合同?为什么?


4.李某是否可以向刘某请求返还B砚?为什么?


5.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出售车位?为什么?


6.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解聘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为什么?


7.大自然物业公司允许广告公司在小区电梯里设立广告的做法是否正确?电梯广告的租金15万元归谁所有?



答案:
解析:

1.有权。楼顶及楼梯是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各业主对享有共有权,张某的行为构成对其他共有人共有权的侵害。


2.因不能确定谁是具体侵权人,曲某可以向二号楼住户中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请求给予补偿。


3.能。代理行为的欺诈瑕疵导致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互易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李某在知道欺诈事由后的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4.可以。刘某不能善意取得古砚的所有权,李某可向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5.无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6.无权。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应由小区业主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7.不正确。电梯广告的租金归小区业主共有。




下列关于证券发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B.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证券公司承销 、
C.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5%的,为发行失败
D.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答案:A
解析:
考点:证券发行
讲解:《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由此可知,A选项说法正确,应当选。第29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由此可知,B选项错误,不应当选。第35条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由此可知,C选项错误,不应当选。第34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由此可知,D选项错误,不应当选。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

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
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
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申诉。《最高法解释》第373条第1款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故A错误。第2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第3款规定:“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故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74条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故D正确。本题选D。

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警察将醉酒闹事的人强行带离现场的措施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
B.划拨存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C.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査封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D.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答案:D
解析:
。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选项A中的措施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选项B中的划拨存款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对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实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选项C的查封即属于此类情形。只有选项D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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