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的类型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物权的类型,一起来看看吧!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对“自己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

他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亦即所有权以外的各种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实现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存在于动产之上的物权为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

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等。

区分意义:在权利变动上,不动产物权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则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在权利行使上,由于不动产物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故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在争议管辖上,不动产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裁判机构管辖,而动产则不然。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其服务的物权,如地役权、各种担保物权。

区分意义:主要在于判断某一物权在特定条件下是否成立及其归属如何。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是指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法定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物权。如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

区分意义:分清各种物权的成立要件和适用的法律。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证人证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系李某故意杀人案的证人,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对张某的证言提出异议,张某应当出庭作证
B.胡某系李某故意杀人案案发时的巡逻警察,案发时目睹了李某持刀杀人后逃跑的过程。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对胡某的证言提出异议且法院认为其有必要出庭,则胡某应当出庭作证
C.王某对李某故意杀人案出具了鉴定意见,公诉人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且法院认为王某有必要出庭,但王某拒不出庭,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D.证人石某系被告人李某的妻子,法院通知其到庭作证、但其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证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9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选项A中张某的证言若对案件定罪量刑无重大影响,则没有强制规定其出庭作证。选项C中鉴定人拒绝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必要强制到庭。选项D中石某系被告人的配偶,不适用强制到庭的规定。

下列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都由法院和检察院组成
B、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C、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答案:B,C
解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就是法院,没有检察院的设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故A和D项错误。

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
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
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
答案:B
解析:
从立法目的来看,旨在将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而实施犯罪的人员,从特定的职业领域或行业中清除出去,避免其利用特定职业再犯罪。从规定适用的基础看,职业禁止主要适用于刑罚执行完毕后,这完全是基于对行为人自身危险性的考虑。从处罚措施来看,职业禁止强制行为人在3年到5年内不能继续从事相关职业,且该种强制得到刑事法律强有力的保障。可以说,职业禁止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的隔离措施,以消除或减少可能再次引发的危险状态。
选项A错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即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选项B正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选项C错误,《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选项D错误,《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刑法》中的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但是并非任何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

“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法律既可以强化权力,也可以弱化权力
B.近现代法治只控制公权,而不限制私权
C.在法治国家,权力若不加限制,将失去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
D.从法理学角度看,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实际上也应当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制约和法律程序上的制约
答案:A,C,D
解析:
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以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序设置为主,其对权力合法性的确认是以制度、规范和程序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同时也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故A项正确。近现代法治不仅控制公权力,也依法限制私权利。公民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和权利,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故B项错误。
国家权力总是追求和实现一定的目的,凭借其对资源的控制及物质强制,可自行进行,加之权力的扩张性质,使得权力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是可能存在的。法治国家要求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故C项正确。
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制约的手段或方式、程序,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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