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模拟试题(2020-10-26)

发布时间:2020-10-26


今天是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开考的第一天,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模拟试题,抓紧时间看看吧!

1.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B.饭店老板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十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李某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C.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D.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刘某10万元。获取不正当利益后,丁以告发相要挟,要求刘某返还10万元。刘某担心被告发,便还给丁10万元。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答案】ACD

【解析】甲已将王某杀害,仍谎称绑架,既有恐吓又有诈骗,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竞合。A项正确。

B项,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抢劫罪具有当场性紧急性,且暴力程度更高,本项中,乙构成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与行使权利的区分在于:如果行使的权利具有正当性,同时行使的手段具有相当性,就属于行使正当权利而非敲诈勒索。本项中,丙要求的补偿费不具有正当性,行使的手段也不具有相当性,因此不属于行使正当权利,而属于敲诈勒索。C项正确。

D项,丁将10万元行贿于刘某,10万元就属于不法给付物。丁没有权利要求返还,因此行使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不属于行使正当权利,属于敲诈勒索。D项正确。

2.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

关于座垫费和维修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

B.丁公司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

C.丁公司应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

D.戊公司有权将汽车留置

【答案】AC

【解析】A、B选项,方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座垫,该合同关系约束方某和庚公司,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由方某向庚公司支付购买座垫的费用,而丁公司不是座垫买卖合同中的义务人。A项正确,B项错误。

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题中,丁公司的回函说明其对合同的追认,因此其是汽车维修合同的当事人,需要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C项正确。

D选项,《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本题中,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给丁公司投入运营,此时戊公司不再占有汽车,其留置权消灭。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关于法律后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B.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可以终止
C.有关债务人的刑事诉讼应当中止
D.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不得解除
E.有关债务人的仲裁应当中止
答案:A,E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所以选项C错误,选项E正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所以选项D错误。

下列哪些民事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A: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B: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
C:请求确认收养无效的案件
D:选民资格案件
答案:A,B,C,D
解析: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故本题应选ABCD。

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答案:D
解析:
【考点】诉讼上承认的事实【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其中,对于(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故A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根据这一规定,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故B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故C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故D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

下列关于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表述正确的有?

A. 仲裁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选择权,而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审判组织的组成形式则无权选择
B. 仲裁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而民事诉讼则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
C. 仲裁与民事诉讼中,合议庭评议案件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D.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而民事诉讼中则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制度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与第40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39条的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此外,根据《仲裁》第40条的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可见,仲裁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可见,民事诉讼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既实行级别管辖,也实行地域管辖。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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