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材料简答题(七)
发布时间:2020-07-2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主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主观题考试题目及答案,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的话就赶紧看看吧!
材料简答题:
1998年初,英国芳薇公司与宁波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大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大世界"。开发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芳薇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行考察,费用可由芳薇公司垫付,待合作后补偿。为此,芳薇公司于1998年11月15日、1999年1月6日两次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国逗留期间食宿及交通等将予承担。双方经协商,于1999年2月5日达成《关于开发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
协议约定:
(1)开发公司派以王某为首的五人小组赴英国考察,由芳薇公司发邀请函。
(2)在英国期间费用暂由芳薇公司支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如不能合资,开发公司以其它形式弥补芳薇公司所垫付的资金。
(3)根据市政府意见,开发公司在1999年5月动工兴建。
(4)由芳薇公司协助办理考察手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15天,芳薇公司代理人丁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1999年3月17日,高某等一行5人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食宿、咨询等费用12397英镑。同年3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合同。考察回国后,该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未获批准。嗣后,双方协商,由开发公司以宁波市富锦小区一套二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用。
因开发公司未兑现,芳薇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我方与被告开发公司洽谈在宁波市建设大型游乐设施期间,开发公司要求我方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付在英国期间的一切费用,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应资金支付,或以其它形式给予补偿。被告开发公司赴英国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间由我方垫付的费用12397英镑,要求被告开发公司履行协议,偿付垫付的资金。 开发公司答辩称:与芳薇公司签订的合资项目合同未批准,应视为无效合同,不发生违约,赴英国考察费用亦不能全部承担。
请问:
1.本案的性质是什么?
2.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答:
1.本案双方当事人为在中国境内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中方去英国考察、外方提供在英国期间的考察费用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由于双方还同意此笔考察费用将来从合资企业的利润中补偿外方,如不能合资则由中方以其他形式偿付,故在双方之间成立涉外合同之债。 双方当事人虽签订有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的合同,此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报批未获批准,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对此也无争议及遗留问题需要处理,故本案仅是单纯的涉外合同之债争议。
2.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之债的争议,在合同中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按照原《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该合同是在中国境内签订的,债务人为中国法人,债务履行地也在中国,债权人又是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故中国法律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的分享,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讲解:《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据此,A项错误。
《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B项正确。
《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C项错误。
《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据此,D项错误。
A.就李某违反协议的行为,王某可向李某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B.鉴于李某的行为违法,法院可以主动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C.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D.执行和解协议达成会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利息
考点: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讲解:张某因单位人员工作失误而受领2万元款项,属于无合法依据的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利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利息,是指依原物的通常利用方式从该物中产生的收益,其又分天然利息(基于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 和法定利息(基于与原物有关的法律关系而产生)。本题中,张某将1万元出借而约定的500元利息债权,属于该1万元的法定利息,而将1万元投入股市的收益则不属于利息。因此,张某应返还最初获得的2万元不当得利本金加500元债权的利息。只有D项正确,A、 B、C三项错误。
A.村东的荒沟通过招标的方式发包给邻村人张某
B.村西的荒丘通过拍卖的方式发包给外乡人王 某和陈某
C.村北的荒山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给县林业 开发公司
D.村南的荒滩依据村委会决议发包给本村人黄 某、刘某和邱某组成的股份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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