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模拟试题(2020-10-21)

发布时间:2020-10-2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义务不包括:

A.依法履行合同

B.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相对人损失须予以补偿

C.变更合同须征求相对人的同意

D.支付报酬并兑现优惠

【考点】行政合同

【答案】C

【解析】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当然,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当公共服务之需求发生较大变化,以至于根据行政合同的初始约定无法恰当地提供公共服务时,行政机关在与合同相对人无法达成新的合意的情况下,有权对合同内容行使单方变更权,不需征求相对人同意。此项为行政机关特权而非义务。C项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当选。A、B、D三项说法正确,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故本题选C。

2.某工商分局接举报称肖某超范围经营,经现场调查取证初步认定举报属实,遂扣押与其经营相关物品,制作扣押财物决定及财物清单。关于扣押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扣押时应当通知肖某到场

B.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肖某和该工商分局分别保存

C.对扣押物品发生的合理保管费用,由肖某承担

D.该工商分局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物品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答案】ABD

【解析】行政机关实施扣押程序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这也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程序要求。A项正确,当选。

行政机关实施扣押程序时,应当当场制作并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扣押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B项正确,当选。

对于扣押发生的合理保管费用,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而非当事人承担。C项错误,不当选。

行政机关对于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毁损。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住所在某市A区的张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位于B区的房屋租给李某使用。李某的住所地在C区。李某在租赁期间,未与张某商量擅自将房屋结构改变,拆掉屋内的一面墙,并重新铺设了下水管道。一年后,李某将房屋交回,张某发现了李某私自改造房屋的情况,认为其构成侵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管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只能由B区人民法院管辖
B:可以由C区或B区人民法院管辖
C:可以由A区、B区或C区人民法院管辖
D:若李某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则本案只能由原告张某住所地A区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
解析:
【考点】专属管辖。详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表面上看应选B项。然而本案的标的涉及不动产,因此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项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B区法院专属管辖。至于D项,即使本案不是专属管辖的案件,也不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属于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范围。

君平昌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曾君、郭昌是其中的两名合伙人。在一次由曾君主办、郭昌辅办的诉讼代理业务中,因二人的重大过失而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导致该所对客户应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关于该客户的求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

B.向曾君主张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C.向郭昌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D.向该所其他合伙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B
解析:
选项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客户可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只不过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曾君、郭昌追偿。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据此可知,曾君和郭昌应对该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个体经营户王小小从事理发服务业,使用“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王小小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许可其同一城区的表妹张薇薇使用“一剪没”商标从事理发业务。后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剪没”商标使用于理发业务并获得注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C: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D: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答案:C
解析:
(原答案为C,此题应无答案)【考点】商标权【详解】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本题中双方在合同书中签字,并不一定意味着该合同必然生效,还要看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只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才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题是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需备案。故B选项错误。《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的“一剪没”被王小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声誉,因此王小小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故C、D项错误。注意,根据修订前的《商标法》第41条,在本题此种情形下,王小小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C项当选。但2013年《商标法》修订后将“撤销”改为“宣告无效”。因此,根据修订后的《商标法》,本题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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