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31)
发布时间:2020-08-3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答案】ABD
【解析】
A项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行为的效力问题。有两种理解:(1)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言,甲为合伙企业的代理人(代表人)。当其丧失行为能力时,即丧失代理权。则其与丁所签订的合同,如构成表见代理,则为有效;如不构成,则为效力待定。A项表述错误,应选。(2)丁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合同,无效。A项表述错误,应选。值得注意的是,此题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第37条即“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
B、C项考查合伙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后,其他合伙人可否一致决议将其除名或转为有限合伙人的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所以B项表述错误,应选;C项表述正确,不选。
D项考查退伙生效日。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3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退伙生效日应为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生效,不一定是法院判决的生效之日,D项表述错误,应选。
2.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答案】ABD
【解析】
A、B项考查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A、B项正确。
C项考查不具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约的效力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项错误。
D项考查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的聘任问题。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聘任的经营管人员并无资格限制,D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
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
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
B、与另外四人共同委托同村选民乙代为投票
C、书面委托同村选民乙按照甲的意愿代为投票
D、经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同意,由同村选民乙代为投票
B.李某的行为属于“轮奸”
C.李某构成强奸罪
D.沈某不构成强奸罪
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B项,承继的共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或者帮助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包括承继的正犯和承继的帮助犯。中国刑法界承认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所以乙的敲诈行为完成,但是在既遂前,甲加入进来以帮助乙实现犯罪的意思帮其收钱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承继的帮助犯。故B项正确。
C项,正常的职业行为帮助了犯罪是否成立共犯,判断的标准是对他人实施犯罪是否明知。明知对方犯罪仍然提供业务帮助的,是共犯,此时正当业务行为不能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不明知对方犯罪而进行正常服务的,不是共犯。甲明知乙买羊角锤是为了伤害丙,仍然卖锤给乙,成立乙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故C项错误。
D项,身份犯,指成立犯罪要求主体具有一定的属性,从而对该犯罪的成立范围予以限定。普通人(无身份者)不能成立身份犯的正犯,既不能成立直接正犯,也不能成立间接正犯。国家工作人员乙坚决拒绝受贿,没有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成立受贿罪。乙的妻子甲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单独成立受贿罪,也不能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甲如果收受钱财后利用丈夫的职务之便为请托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只是收钱,但没有其他行为的,不构成犯罪。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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