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30)
发布时间:2020-08-3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1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的选择题,一起来看看吧!
1.《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关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任意性规则
B.法律原则
C.准用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答案】A
【考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解析】
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婚姻法》第十九条第1款包含了道义助动词“可以”,允许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A选项正确。
本条具有明确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不是法律原则。B选项错误。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本条文直接规定了夫妻间约定财产的范围,不需要再引用其他条文,因此不是准用性规则,C选项错误。
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本条夫妻双方约定财产是一种权利而非不作为义务。D选项错误。
2.韩某与刘某婚后购买住房一套,并签订协议:“刘某应忠诚于韩某,如因其婚外情离婚,该住房归韩某所有。”后韩某以刘某与第三者的QQ聊天记录为证据,诉其违反忠诚协议。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经调解,两人离婚,住房归韩某。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该协议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
B.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仅被看作是一种内心活动,而应首先被视为可能在法律上产生后果的行为
C.法律禁止的行为或不禁止的行为,均可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
D.法官对协议的解释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
【答案】A
【考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解析】
A选项错误。刘某与韩某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因而既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又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故A项的说法错误,为本题的正确选项。
B选项正确。意思表示,是将企图发生一定的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故B项正确。
C选项正确。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首先须有法律规则,其次必须存在法律事实。依是否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以当事人意志为核心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产生违法行为,破坏了法律所保护的第一性法律关系,引起第二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产生。实施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引起调整性法律关系的产生。故C项表述正确。
D选项正确。所谓法律伦理性的原则就是法律和道德共享的原则,婚姻法中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的规定属之,故D项的表述正确。
3.赵某与陈女订婚,付其5000元彩礼,赵母另付其1000元“见面礼”。双方后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赵某诉请陈女返还该6000元费用。法官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现金属彩礼范畴,按照习俗要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陈女返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官所提及的“习俗”在我国可作为法的正式渊源
B.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了归纳推理技术
C.从法理上看,该判决不符合《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之规定
D.《婚姻法》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答案】D
【考点】正式的法的渊源和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法律推理,法的规范性
【解析】
A选项错误。“习俗”在我国仅可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故A项错误。
B选项错误。我国实行制定法,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是法律规则,小前提是具体案件事实,这是一个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过程,因此,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故B项错误。C选项错误。赵某与陈女并未结婚,仅仅订婚而已,故本案不能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故C项错误。
D选项正确。《婚姻法》属于法律,《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属于司法解释,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针对同类人或事被反复适用。故D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问题:(1)张某是否构成累犯?请说明理由。
(2)假设在此案中,张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请问,对张某如何数罪并罚?
(2)《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张某总和刑期为45年,超过了35年,数个有期徒刑中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所以,对张某应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决定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期。
B:平等原则
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D:自愿原则
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財产保全
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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