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三》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
B.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C.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
A项:《仲裁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由条文可知A项表述正确。
B项:《仲裁法解释》第26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条文可知B项正确。
C项:《仲裁法解释》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条文可知C项表述正确。
D项:《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8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不能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D项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
2.法院受理甲出版社、乙报社著作权纠纷案,判决乙赔偿甲1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乙交付10万元,但未按期赔礼道歉,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甲、乙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乙免于赔礼道歉,但另付甲一万元。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允许,因协议内容超出判决范围,应当继续执行生效判决
B.允许,法院视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
C.允许,将当事人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甲、乙签字或盖章
D.允许,根据当事人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和解。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条文可知甲乙自愿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C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B项:《合伙企业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以房屋出资时,既可以用房屋所有权出资,也可以用房屋使用权出资。如果用房屋所有权出资,需要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如果用房屋使用权出资,则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故B项正确。
C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故C项错误。
D项:《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可见合伙协议的生效是以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为生效要件,而不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D项错误。
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
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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