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重整程序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重整程序,一起来看看吧!

一、重整原因

破产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下列情形可进入重整程序: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出现破产原因);

2)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即可能出现破产原因。前者可启动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后者只能启动重整程序。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

1)初始重整申请。破产案件受理前,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向直接法院申请重整。

2)后续重整申请。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由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

三、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

重整期间,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的期间,通常为6个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且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延期3个月。

1.重整期间应当实行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

2.债务人在自行营业的情况下,行使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权,并履行管理人对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义务。

3.债务人要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其财产管理和营业的重要决定和有关信息,应当报告管理人。

4.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5.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请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四、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

1.对担保物权的限制。按照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只能在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开始后才能行使。此外,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替代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2.新借款。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从而实际取得一种优先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超优先权”。

3.对取回权的限制。破产法第76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否者不得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但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该财产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4.对出资人和管理层的限制。破产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管理层的股权转让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五、重整程序的终止

继续重整存在重大障碍。破产法第78条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4)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破产法第79条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人民法院裁定延期后的3个月内,没有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六、重整计划的内容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定文件。它是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就债务清偿和拯救企业所进行的商事和法律安排。

它具有以下特征:

1)以企业拯救和债务清理为目的;

2)原则上需征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

3)经法院批准后生效;

4)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1.重整计划的起草人和提交期限

破产法第80条规定,重整计划应当由重整期间负责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的人(债务人或管理人)起草。

2.重整计划的内容:

①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②债权分类

③债权调整方案;

④债权受偿方案;

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七、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1.表决程序。

1)会议召集。人民法院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2)分组表决程序。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应当依照规定的债权分类分成不同的表决组进行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则表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批准程序。对于已获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提请批准的重整计划,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不予批准的,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注意】重整计划未通过时,人民法院经审查,可强行批准。

1)首先协商,再次表决。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2)再次表决未通过时的审查批准。依据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①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该表决组已经通过;

②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

③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

④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

⑤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法定清偿顺序;

⑥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其中,前四项条件是以债权人在清算条件下的预计清偿为基准,即所谓“清算标准”。

【经典真题】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答案】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下列有关国际经济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B、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C、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关系,包括自然人抚养、婚姻、继承等人身方面的法律关系
D、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关系,包括政治、军事、外交和经济关系
答案:A
解析:
B项错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国内立法等。C项错误,在调整对象上,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对于自然人的身份、婚姻和继承等人身方面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D项错误,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和军事等非经济关系,而不是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D项是正确答案。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范围包括: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为了使不成文的国家商业惯例更便于掌握和查找,一些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或协会对不成文的惯例进行了整理和编纂。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的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也可以对其选择的商业惯例进行补充和修改。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B、D项。


A、C项错误,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国家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但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B、D项正确,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因此,B、D项是正确答案。

明星李某诉甲报社侵犯名誉权一案需要确定举证期限,下列关于该案举证期限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该举证期限应当由法院确定,当事人无权确定举证期限
B.李某如果想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C.甲报社因客观原因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法院准许后,该延长的举证期限不适用于李某
D.李某因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用以直接证明甲报社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则该证据因逾期而无法被采纳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举证时限。《民诉解释》第9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故A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0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故B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0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故D项错误。

共用题干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期间的特别规定适用于下列哪些当事人?()
A、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籍当事人
B、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外籍当事人
C、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
D、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籍当事人
答案:B,D
解析: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另外,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也都是30天,并且经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而且,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案件审理期间的限制。


【考点】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向我国公民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返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并且,根据2002年6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应适用本公约。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有代表机构时,已不属于适用公约的情形。至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根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途径送达;没有条约关系的,按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考点】司法协助问题。详解:司法协助的提出,一般通过四种途径,即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和中央机关途径。


【考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详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可以概括为:(1)该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2)该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3)判决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对于该外国法院是否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并没有要求。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项。

甲乙两国因边境冲突引发战争,甲国军队俘获数十名乙国战俘。依《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B、战事停止后甲国可依乙国战俘的情形决定遣返或关押
C、甲国不得将乙国战俘扣为人质
D、甲国为使本国某地区免受乙国军事攻击可在该地区安置乙国战俘
答案:A,C
解析:
【考点】战俘待遇【详解】根据《日内瓦第三公约》(简称《公约》)的规定,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战俘的个人财物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以外的自用物品一律归其个人所有;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由拘留国保存,但不得没收。故选项A正确。《公约》规定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选项C正确。根据《公约》规定,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选项B错误。交战方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无论何时都不得把战俘送往或拘留在战斗地带或炮火所及的地方,也不得为使某地点或某地区免受军事攻击而在这些地区安置战俘,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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