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1年司法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的渊源

发布时间:2021-05-19


同学们,随着时间的流逝,2021年司法考试报名通道即将开启,相信大家都在制定自己的备考计划了,为了让大家更好了解相关专业的考试知识点,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的渊源。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任何国家的法律人的职业的核心都是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而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法律人欲获得合理的法律决定的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寻找能够作为该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法律规范。那么,法律人在哪些地方、在多大范围寻找作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这些问题就是法的渊源的问题。

从法律人职业的角度看,所谓法的渊源,就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二)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在法律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法律人有义务适用正式的法律渊源。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二、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任何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可能为法律实践中的每一个问题都提供确定的大前提。当以下三种情况出现时,法律人往往需要诉诸法的非正式的渊源:第一,正式的法的渊源完全不能为法律决定提供大前提;第二,适用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要求发生冲突;第三,作为大前提的法的正式渊源产生出解释的模棱两可性和不确定性。

当下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

(一)习惯

习惯是社会共同体成员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自然形成的、特定的行为模式,凝聚着共同体人们事实上的共同情感,也是他们共同理性的体现,由此具有为人们认可的合理性,与该共同体具体义务和责任相关。因此,《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判例

判例在英美法系属于正式渊源。在大陆法系,其重要性已被承认。当前我国在法律适用中被告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6日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在其序言指明判例的指导作用:“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作用体现为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该条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具有参照作用。

判例之所以在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性,是因为它弥补了制定法抽象概括性以及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的不足。任何判例都是法官结合特定案件事实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制定法规范具体化的一种结果,这就为今后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提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同时,任何判例都是法官针对具体案件事实将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的制定法进行解释而得到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任何判例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使制定法的语言的外延和内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厘清。

(三)政策

在我国,执政党的政策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宪法、法律法规中的诸多原则都是国家政策的体现,有的政策直接上升为宪法或法律的规定。党的政策对法律的制定或实施均有指导作用。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才能做到事半功倍,趁现在还有时间,好好规划你的备考计划吧,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各位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违反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有:
A.李甲和李乙是兄弟,李甲是市公安局局长,李乙是该市林业局局长

  B.王某是A县B乡人,担任A县副县长

  C.张某是公安局副局长,其侄任公安局财务处科员

D.赵某是某市人事局局长,其妻子是该人事局资产科的科员

答案:A,B,C
解析:
ABC。公务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中规定,此处还包括双方隶属于同一领导班子的,因此A违反了亲属回避;公务员担任乡级、县级领导职务的,应实行地域回避,此处的领导职务包括副职,B违反了地域回避;公务员之间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此C违反了亲属回避;但选项D中赵某虽然是行政机关的领导,但并不是他妻子的直接上一级领导,选项D正确。

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一直想杀乙,驱车前往乙的住处准备实施杀害行为,过红绿灯路口时闯红灯不小心撞死一位行人,下车查看后发现正是仇人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以伤害的故意举刀砍乙,适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杀死丙的,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并罚
C.甲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乙突然横穿公路被汽车压死的,甲成立过失犯罪
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B
解析:
①根据责任主义原则的要求,故意一定是行为当时的故意,甲在开车撞乙时并没有杀害乙的故意,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罪。A 选项错误。②甲属于行为属于行为对象的转换,应当数罪并罚。B 选项正确。③基于信赖原则,甲相信他人会遵守规则,甲并没有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制造法益侵犯的危险,所以甲不负责任,乙自担风险。C 选项错误。④甲的错误不属于方法错误,因其并非因为行为的偏差导致了其他犯罪结果的发生;甲的错误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为错误,但这种错误不适用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直接认定成立故意犯罪。D 选项错误。

李佳佳为自己新购入的手机iPhone?X购买了损失险,某日,好朋友希希见到新手机,爱不释手,拿在手中把玩,不甚跌落地上,iPhone?X正面着地,屏幕稀碎。李佳佳更换原装屏幕,花去6800元,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李佳佳赔偿了5000元,李佳佳鉴于朋友情谊,对希希表达了免除赔偿责任的意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佳佳不得再向希希索赔
B.保险公司不得向希希追偿
C.李佳佳有权继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剩余损失
D.保险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希希追偿
答案:A,D
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61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本案中,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部分赔偿5000元,剩余1800元未赔偿,李佳佳放弃对希希的权利请求,只能针对未赔偿的1800元产生免责的法律效力,希希不用赔偿,保险公司也不再赔偿,所以A项正确,C项错误。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5000元的赔偿金,则取得了此5000元的代位求偿权,李佳佳对希希的免责不能涉及这一部分,所以保险公司依旧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希希追偿,B项错误,D项正确。提醒考生注意,这里不要被希希和李佳佳系朋友关系,且希希非故意摔碎屏幕的情节所迷惑,因为作为代位求偿权的例外,要求侵权人系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非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不得代位求偿,本案中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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