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1年司法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与社会
发布时间:2021-02-18
考友们,随着时间流逝,我们渐渐地迎来了2021年司法考试,相信大家都在制定自己的备考计划,那小伙伴们知道考试相关的知识点吗?为了让大家更好了解相关专业的考试知识点,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与社会。下面就随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法律与其存在于其中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是法律与其他的社会要素之间的关系。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是法的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同时,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从发展的角度而言,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调整手段主要有三种:法律、道德和宗教。自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法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治疗,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各方面的社会问题,发挥法的功能。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必须使法律与其他资源分配系统(宗教、道德、政策等)进行配合。
第二节 法与经济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这里的“经济”主要指特定社会的生活方式,即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和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一定的生产关系的统一。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的总和被称为经济基础。
(一)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由经济基础决定。当经济基础发生根本变化时,法律必须随之变革。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法律的内容必须正确反映经济关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二)法对经济的作用
法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法的这种反作用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
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
(1)确认经济关系;
(2)规范经济行为;
(3)维护经济秩序;
(4)服务经济活动。
二、法与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可以说现代人的生活离不开科学技术;而且它对人们的道德伦理观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法作为现代社会的最主要的调控手段当然不可能对这种强势力量毫无回应。
(一)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科技进步对立法的影响。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
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
(二)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一,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
第二,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在知识经济时代,法律具有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由科学技术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非道德使用,便可能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社会危害,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加以防范。
好了,今日的分享就到此结束了,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关注,小伙伴们,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大家咨询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辩护律师可以独立行使辩护权,发表辩护意见
B:不具有律师身份的辩护人不能独立行使辩护权,必须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发表辩护意见
C: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具有独立的辩护权,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
D: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不享有辩护权,只能向司法机关提供案件相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应选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3条第(2)项、第(7)项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如果案件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B项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辩护人都有权独立进行辩护,同时由于乙是未成年人,其父亲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所以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但是,律师以外的人担任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权,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须经人民法院许可,才能行使。
可以行使辩护权的主体包括辩护人(包括律师和非律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各自享有的辩护权都是独立的,不受他人制约。
王某(男)与赵某(女)是一对恋人,后赵某又与某机关干部陈某相恋。对此王某十分恼火。他便散布谣言,侮辱赵某,赵某遂向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提起控告。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名誉权,构成侮辱、诽谤罪,并移送该区入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虽侮辱了他人,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王某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A: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直接起诉
B: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
C:审查起诉完毕之后提起公诉
D: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起诉
【考点】交叉管辖。详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够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告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无权处理,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
【考点】不起诉决定后对被害人的救济。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被害人既可以申诉,也可以起诉。A、D正确。
下列关于本案证据收集与补充、证据提供、证据调取与审核的说法中,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有( )。
B.法院不得为证明公安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处罚时未收集的证据
C.诉讼期间,县公安局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作为其诉讼代理律师可以
D.陈某可以提供证明县公安局处罚决定违法的证据,其提供的证据若不成立,则县公安局证明处罚决定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依法免除
E.若陈某提出了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证据,经法院准许,县公安局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B.予以撤销
C.宣告无效
D.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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