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的价值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的有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价值”是现代人文社会科学普遍使用的一个概念。它体现着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也表征着作为价值主体而言的人的主体性意识,同时也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契合程度。
法的价值指的是法这种规范体系具有哪些人所期待和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秩序
秩序表征的是社会关系一种井然有序的状态。法律秩序是指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井然有序的法律状态。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
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秩序是法律的内在价值,任何一种法律都有助于形成并保持一定的有序状态。
虽然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但法律秩序有合乎正义与不合乎正义之分。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二)自由
对“自由”的理解经历了不同阶段。霍布斯将自由定义为不受外在强制、能够“没有障碍”地实现自己意志的状态。而洛克、孟德斯鸠则将自由理解为做法律所允许的事。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因为人的本质是自由,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完满统一。这样一来,自由也就成为一种评价标准,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法律——自由——人”的这样一种关联,说明法本身只是人格的一种外在维护,也是人们评价、批判甚至推翻专制法律的工具。
(三)正义
“正义”价值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它是一种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予各人”。
法律如何实现正义价值:第一,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第二,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这就是说,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其一,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其二,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
第三,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在这个方面,可以采纳的原则主要有:
第一,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以上所言的自由、秩序与正义,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但即使基本价值,其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例如,在美国的“马修诉埃尔德雷奇”一案中,最高法院申明,在决定正当程序于特定的情况下所要求的具体内容时,它将审视三个因素:首先,“因官方行动将受到影响的私人利益”;其次,“通过所诉诸的程序而错误剥夺此类利益的风险”;再者,“政府的利益,包括牵扯的职能和其他的或替代的程序要求将需要的财政及行政方面的负担”。由此可以看出,在有关该案的处理上,法院并不以“公共利益”作为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标准来看待,而是结合具体情形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第三,比例原则。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点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对于大使官邸即使不在使馆办公区内,也不得对其采取强制征用搬迁措施
C.只要进行了补偿,甲国即可征用丙国领馆
D.领馆馆舍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
A、除了使馆财产和档案外,没收了其境内的所有乙国国家财产
B、占领乙国E省之后,没收了E省内乙国公民的所有私有财产
C、拿捕没收了乙国一架私人所有的飞机和机上货物
D、在海上拿捕没收了乙国一艘进行科学研究的私人船舶
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其中之一就是条约关系的变化。凡以维持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如同盟条约、互助条约或和平友好条约立即废止。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引渡条约、商务条约等,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也停止效力。关于规定缔约国间固定或永久状态的条约,如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一般应继续维持,除非这类条约另有规定,或缔约方另有协议。故A选项错误。从国际实践看,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两步,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敌对行动的停止包括停战、无条件投降、停火与休战。本题中,1998年8月3日甲乙两国签订停战协议是停战,2000年4月7日甲国宣布战败并无条件向乙国投降是无条件投降,均属于敌对行动的停止。战争状态的结束是交战各方停止战争行动,并全面解决了相关的政治、经济、领土和其他问题,从法律上结束战争状态,恢复彼此间的和平关系。实践中,结束战争状态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缔结和平条约、联合声明、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本题中,2001年3月4日乙国单方面宣布结束与甲国的战争状态,这是战争状态结束的标志。甲、乙两国的该战争从2001年3月4日结束。应当注意,停止敌对行动只是一种临时的、为实现最终和平所作出的过渡性安排;而结束战争状态则意味着交战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状态。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2002年7月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在荷兰海牙成立,所管辖的犯罪行为限于发生在规约生效后的行为。故即使甲、乙两国都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约国,甲、乙两国在该场战争中的战争犯罪行为也不能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D选项错误。
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国财产的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如交战国对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外,可予没收;对境内的敌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可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对占领区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可征用等等。另外,交战国在海上遇上敌国公私船舶,均可予以拿捕没收,但从事探险、科学研究以及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除外。对敌国公私航空器均可以拿捕没收。A项所述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B项对占领区内的敌国公民私人财产予以没收是违法的行为,C项拿捕没收私人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是合法的,D项拿捕没收进行科学研究的私人船舶是违法的。因此,B、D项是正确选项。
战时中立,是指在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不参与战争、保持对交战双方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不同于永久中立,开始于非交战国声明其选择中立地位,或事实上已经开始的中立行为;结束于战争结束,或战时中立国宣布结束中立地位开始参加战争。中立国应当遵守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在中立国的权利方面,中立国的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国的尊重。交战国不得在中立国领土或管辖区域从事战争行为,不得将中立领土用作战争基地、战争通讯设施基地,或在中立国领土内或水域内将商船改成军舰。禁止交战国的军舰在中立国的领海内从事逮捕或临检等敌对行为。非因风浪、燃料不足或不能航行等原因,不得将捕获物带到中立国港口;对于在不应停泊的中立国口岸停泊的交战国军舰,经通知仍不离开的,中立国有权采取措施,在战争期间予以扣留。综上所述,本题中的A、B、C项都是丙国的权利义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对战俘的待遇包括:(1)交战方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2)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对战俘施以暴行或恫吓及公众好奇的烦扰;不得对战俘实行报复,进行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实验;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3)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4)对战俘的衣、食、住要能维持其健康水平。(5)尊重战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允许他们从事宗教、文化和体育活动。(6)战俘享有司法保障,受审时享有辩护权,还享有上诉权。(7)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所以正确答案是A、B、D。
并非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战争,故A选项错误。作为战争的武装冲突,通常是具有一定的规模、持续一定时间、波及范围较广的武装冲突,故B选项正确。战争开始,交战国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应当注意,这是战争开始的后果而不是武装冲突的后果,故C选项错误。如果国家间处于战争状态,全部战争法开始适用;由于非战争的武装冲突没有法律上战争状态的存在,传统战争法规的第一部分内容,即关于宣战、媾和、中立等规则和制度一般不能适用其中。故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B。
B.当事人不得援引宪法作为主张的依据
C.宪法对裁判文书不具有约束力
D.法院不得直接适用宪法对案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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