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1年司法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的价值

发布时间:2021-05-19


同学们,随着时间的流逝,2021年司法考试报名通道即将开启,相信大家都在制定自己的备考计划了,为了让大家更好了解相关专业的考试知识点,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的价值。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价值”是现代人文社会科学普遍使用的一个概念。它体现着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也表征着作为价值主体而言的人的主体性意识,同时也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契合程度。

法的价值指的是法这种规范体系具有哪些人所期待和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秩序

秩序表征的是社会关系一种井然有序的状态。法律秩序是指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井然有序的法律状态。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

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秩序是法律的内在价值,任何一种法律都有助于形成并保持一定的有序状态。

虽然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但法律秩序有合乎正义与不合乎正义之分。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二)自由

对“自由”的理解经历了不同阶段。霍布斯将自由定义为不受外在强制、能够“没有障碍”地实现自己意志的状态。而洛克、孟德斯鸠则将自由理解为做法律所允许的事。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因为人的本质是自由,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完满统一。这样一来,自由也就成为一种评价标准,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法律——自由——人”的这样一种关联,说明法本身只是人格的一种外在维护,也是人们评价、批判甚至推翻专制法律的工具。

(三)正义

“正义”价值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它是一种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予各人”。

法律如何实现正义价值:第一,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第二,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这就是说,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其一,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其二,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

第三,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在这个方面,可以采纳的原则主要有:

第一,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以上所言的自由、秩序与正义,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但即使基本价值,其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例如,在美国的“马修诉埃尔德雷奇”一案中,最高法院申明,在决定正当程序于特定的情况下所要求的具体内容时,它将审视三个因素:首先,“因官方行动将受到影响的私人利益”;其次,“通过所诉诸的程序而错误剥夺此类利益的风险”;再者,“政府的利益,包括牵扯的职能和其他的或替代的程序要求将需要的财政及行政方面的负担”。由此可以看出,在有关该案的处理上,法院并不以“公共利益”作为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标准来看待,而是结合具体情形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第三,比例原则。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才能做到事半功倍,趁现在还有时间,好好规划你的备考计划吧,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各位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事项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完成的是:( )

A.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B.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C.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D.被告提出反诉
答案:A,B
解析:
考查举证期限。《民诉解释》第1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A项正确。《民诉解释》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故B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故CD项错误。

王林与王木是双胞胎兄弟,二人共同继承父亲遗留下来的一栋楼房,二人于父亲去世后一个月内就分割了楼房并办理了登记。但王林有一天突然发现自己的房产证书上记载有误,就去了房产登记部门问个究竟。果然房产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于是王林就申请对房产证作更正。王木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林的房产证没有问题,而是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出现了错误。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房产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时,一般以后者为准
B:如果王林有证据证明记载有错误,则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C:如果王木不同意更正的,则王林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D: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王林可以起诉
答案:A,B,C
解析:
《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可知答案为A、B、C三项。

已经被羁押的被告人王某因为盗窃罪被起诉,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对其作出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 对于工某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宣判后将王某立即释放
B.判决生效前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C.判决生效前将王某继续羁押
D.判决生效后将王某释放

答案:A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9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下列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有:( )

A.一审中被告发现了新的证据,但隐匿未交,待判决生效后,被告将该新证据提交法院,同时申请再审
B.因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当事人甲于判决生效后1年申请再审的
C.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搜集主要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经调查,未收集到的
D.某案件判决乃依前一生效判决为主要依据而作出,后案判决生效3年后,前案判决被撤销。当事人知道此事项1个月后申请再审
答案:B,D
解析:
考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的规定,只有以下三项才属于“新的证据”:(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因此,A项中被告隐匿未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由《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和第205条可知,B、D两项正确。由《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5项可知,只有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才能申请再审,若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调查,但是没有收集到有效证据时,则不能申请再审,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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