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1年司法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与社会

发布时间:2021-05-19


同学们,随着时间的流逝,2021年司法考试报名通道即将开启,相信大家都在制定自己的备考计划了,为了让大家更好了解相关专业的考试知识点,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与社会。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法律与其存在于其中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是法律与其他的社会要素之间的关系。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是法的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同时,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从发展的角度而言,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调整手段主要有三种:法律、道德和宗教。自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法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治疗,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各方面的社会问题,发挥法的功能。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必须使法律与其他资源分配系统(宗教、道德、政策等)进行配合。

第二节 法与经济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这里的“经济”主要指特定社会的生活方式,即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和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一定的生产关系的统一。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的总和被称为经济基础。

(一)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由经济基础决定。当经济基础发生根本变化时,法律必须随之变革。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法律的内容必须正确反映经济关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二)法对经济的作用

法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法的这种反作用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

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

(1)确认经济关系;

(2)规范经济行为;

(3)维护经济秩序;

(4)服务经济活动。

二、法与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可以说现代人的生活离不开科学技术;而且它对人们的道德伦理观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法作为现代社会的最主要的调控手段当然不可能对这种强势力量毫无回应。

(一)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科技进步对立法的影响。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

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

(二)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一,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

第二,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在知识经济时代,法律具有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由科学技术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非道德使用,便可能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社会危害,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加以防范。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才能做到事半功倍,趁现在还有时间,好好规划你的备考计划吧,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各位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甲、乙、丙、丁四名股东,现甲欲向非股东戊转让其股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A.甲应当一次全部转让其股权
B.需要得到乙、丙、丁中任意两人同意
C.甲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向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D.变更戌成为新股东的章程修改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同意

答案:B
解析:
考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讲解:《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据此,甲有权转让其部分股权,故A项错误。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为甲是向非股东戊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B项正确。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故C项错误。《公司法》第73条 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据此,D项错误。

共用题干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请回答第98-100题。

关于本案中仲裁庭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京发公司有权选定李某为本案仲裁员
B: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员
C: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刘某为首席仲裁员
D: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合法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此外,《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因此,选项ABCD均是正确的。


根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情形,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应适用撤销程序审查,而非普通程序。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C项法律适用错误不属于第58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经仲裁庭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本题中的缺席裁决并未违反仲裁法的规定,故选项D是不正确的。

共用题干

按照我国参加的条约或互惠原则,外国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可通过哪种途径?()
A、该当事人所在国政府
B、驻华使领馆
C、其他驻华外国机构
D、外国公民
答案:B
解析: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另外,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也都是30天,并且经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而且,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案件审理期间的限制。


【考点】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向我国公民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返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并且,根据2002年6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应适用本公约。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有代表机构时,已不属于适用公约的情形。至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根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途径送达;没有条约关系的,按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考点】司法协助问题。详解:司法协助的提出,一般通过四种途径,即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和中央机关途径。


【考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详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可以概括为:(1)该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2)该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3)判决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对于该外国法院是否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并没有要求。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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