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备考:复习掌握好这几点注意事项,拿高分没问题

发布时间:2020-07-31


法理学是法考中最基础、最抽象、最难懂的课程,作为法学研究生考试的综合科目之一,法理学在法学综合科试卷中(总分值150分)的分值达到了60分,分数比重仅次于刑法和民法,具体考查形式如下:

(一)法律硕士(非法学)

单选:15题,每题1分,共15分。

多选:6题,每题2分,共12分。

简答:1题,每题10分,共10分。

分析:1题,每题10分,共10分。

论述:1题,每题15分,共15分。

(二)法律硕士(法学)

单选:7题,每题1分,共7分。

多选:4题,每题2分,共8分。

简答:1题,每题10分,共10分。

分析论述:2题,每题15分,共30分。

法理学共计13章的内容,整体来说,大题的考察的章节相对比较集中,集中在第三章、第四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等,如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简述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归责的原则等,其余剩下的章节考察以客观题形式考察居多,如西方法学流派各大流派的主要观点及其代表人物等。

所以,在法理学的复习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一、对于客观题,除了背诵记忆之外,更主要的是要把握细节点,比如对于立法概念的把握,要注意立法是包括法律的废除的;比如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性质;比如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是可以并存的等等,这些都是对于细节点的要求,因此,建议大家在复习的过程中,结合历年的考试真题,对基础的概念采用分解的方法去仔细分析细节点,减少在考试中因细节问题而丢分的失误。

二、对于主观题,很多学生感到很头疼,找不到答题技巧,其实大可不必如此烦恼,因为法学是一门逻辑性较强的学科,按照法学的特有逻辑去作答,大题是很容易拿到高分的。如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建议大家首先答出什么是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及其概念,其次,简答两大法系的区别点所在并简要扩展,最后,稍微总结下(综上所述,两大法系在哪些方面存在区别),这样,一个完整的答题层次就呈现了出来,即“概念—问题内容—总结”。当然,大家在答主观题的时候,还要注意法言法语,尽量减少大白话的出现。

三、在法理学复习备考的过程中,要求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并结合历年真题进行巩固记忆,注意真题的分析和理解,在反复做历年真题的过程中注意总结;还要注意结合最新的考试大纲,尤其是容易出大题的章节变化进行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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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是一位精神病人,某日突然精神病发作,手拿铁棍,在大街上拦路抢劫,公安机关发现后,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提出了对蔡某强制医疗的申请,下列说法正确 是:( )

A.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B.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D.法院应当在2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答案:B
解析:
考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 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 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 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 的申请,因此,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 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 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 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因此,B正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不是法院自己指派律师,故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 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 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复议。”是1个月内,不是2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故D错误。

关于最后陈述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

A: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B: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
C: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D: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可以制止
答案:A,B,C
解析:
【考点】最后陈述。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所以ABC选项正确。同时,该条还规定,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而不是可以制止,所以D错误。

甲区A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5000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B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B公司在1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方又对该协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应由丙市中级法院管辖
B:可由乙区法院管辖
C:应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司法确认申请
D:本案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均具有既判力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详解】《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故A选项说法不正确,应选。本案应由丁区法院管辖,B选项说法错误,应选。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应选。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因此,本案的司法确认裁定具有既判力,但调解协议不具有既判力,D选项说法不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

李某系人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答案:C
解析:
。李某只是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看见了出纳员陈某将钱放在哪个抽屉),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储蓄所办公室(李某是该所记账员,因而持有其办公室的钥匙)等与职权无关的方便条件,而不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因而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贪污罪。李某虽然没有将钱拿出办公室,但是这笔款项巳实际处于他的控制之下,因此李某的犯罪行为巳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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