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辽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报名与缴费

发布时间:2019-07-18


参加2018年或者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根据原江苏省物价局和江苏省财政厅核定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报名确认时需通过网上支付方式交纳主观题考试考试费80元。

主观题考试的报名和交费时间为9月7日0时至9月11日24时,应试人员应当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

2018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确认报名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的(不含参加2019年客观题考试的),可以选择在工作、生活地所在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受理某企业破 产案件。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不能 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的有:( )
A.该企业于2009年2月1日对其一笔债务予以清偿
B.该企业的母公司于2009年4月1日从该企业 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1套
C.该企业于2009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 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该企业于2009年7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 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

答案:A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 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 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 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 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企业破产法》第 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 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 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 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B、C、D 三项属于第31条规定的情形,应选。A项不属于第32 条规定的情形,不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该企 业如果在2009年2月10日以后至2008年9月10日 进行的个别清偿,就属于可请求撤销的情形。

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
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
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答案:D
解析:
【考点】合同效力认定【详解】对于格式条款,除法律规定的一般无效情形外,《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合同法》第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本题中,甲乙之间的约定,若由甲提供,因非重复性使用不构成格式条款;若由乙提供,虽构成格式条款,但并未排除甲的权利,只是附加一定条件,并非无效,所以,选项A错误。《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题中,甲较之专业性的乙,并无优势,更谈不上利用乙没有经验,不构成显失公平,所以,选项B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题中,高考分数线每年不同,乃一般生活常识,并不构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的重大变化,所以,选项C错误。该合同虽违背教育规律,但系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自主意思表示真实的约定,并不具有《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依法有效。所以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

A.化工厂
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C.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
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A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化工厂须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
据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作为所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
B、C项:《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应与化工厂承担连带责任。故B、C两项正确。
D项:《环境保护法》第6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消部分租金。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题。

关于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消租金的请求,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

A.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不予审理
C.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二审中对新提反诉的处理。《民诉解释》第328条第1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消租金的请求,属于一审被告在二审中提出的一个反请求,属于反诉。因此,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A、B、C选项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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