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债的概述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债的概述,一起来看看吧!

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对债权和债务的统称,又称债的关系。罗马法上,债被认为是一种法锁。

二、债的特征

1.债具有财产性。债主要是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使有些给付不具有财产价格,但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须能转化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以对债权进行保护,此时仍然体现出财产性。

2.债具有相对性。仅特定债权人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区别于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等绝对权法律关系。

3.债具有平等性。由于债权仅具有相对性,并无排他效力,因此多个债权,无论其发生时间的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平等受偿。

【例】甲将其房屋先后卖给乙、丙、丁等人,各买受人均处于平等地位,不因签订买卖合同的先后而享有优先性,甲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任何债权人时,均应向其他债权人负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4.债具有期限性。债权目的在于将债务人的给付归属于债权人。债权的本质,是有效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债权的目的达到,债权即归于消灭。

三、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的法律关系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给付。

给付,是指债务人依债的关系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给付须确定,否则无法履行;给付须合法,否则为法律所禁止,如签订委身为奴隶的契约;给付须可能,否则给付行为不可能完成或无意义,如男女朋友约会。给付可以是给付行为,也可以是给付效果。前者如雇佣契约,后者如买卖、赠与或租赁。

作为,是指债务人应积极从事一定的动作。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承租人支付租金给出租人,理发师为顾客理发,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给受害人。

不作为,是指债务人应不为一定行为或容忍债权人为某种行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和容忍。如债务人依约晚上不得弹钢琴影响债权人休息。

债的标的不同于债的标的物。前者即债的客体,亦即给付;后者是指给付行为涉及的对象。所有的债必有客体,但并非所有的债都有标的物。如买卖手机的合同债权,客体是给付,即交付手机和支付价款的行为,标的物是手机。再如为他人提供劳务之债,客体是给付,并无标的物。

3.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债权与债务。债务人通过给付履行自己的债务,而债权人也正是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实现自己的债权。

四、债的发生

债的发生,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导致债的产生。该特定的法律事实即为债的发生原因,有意定与法定两种。债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但其法律效果具有共通性,即一方当事人得请求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1.意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依法律行为而创设的债。意定之债因法律行为而产生,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多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有要求。

【例】当事人通过订立买卖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属于合同之债;当事人通过订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和处分,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之债。

2.法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依法律之规定直接产生的债。法定之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多不做要求。

【例】见义勇为可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添附行为可成立不当得利之债;驾车不慎撞到行人可成立侵权行为之债;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可成立缔约上过失之债。

在侵权行为之情形,因其往往属于行为人违反对他人所负有的义务,也被称为侵权责任;在缔约过失之情形,因其属于对因诚信原则而产生的注意、说明、照顾、保密等义务的违反,也被称为缔约上过失责任。

【典型真题】

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答案:B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

A: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B:1个月
C:3个月,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D:2个月
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 )。

A.变更票据金额
B.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
C.变更票据上的签章
D.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变造的概念。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则属于票据的伪造。

★ 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在生存与竞争的社会,对立与纷争的发生乃是无法避免的事实。若任由其以暴力解决、则人类将在M之弱肉强食中消灭殆尽。为求社会的久远,人类的和平共存,势必明确地解释及适用法,解决内部纷争,维持其统一的秩序。于是乎,司法须走上前台担主角,解决纠纷以维持社会秩序和正义
B.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解释和补充法律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C.司法权的主管范围直接决定了其司法功能辐射广度与深度,体现出司法对社会的影响力与渗透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
D.在美国法学家卡多佐看来,由于法律文字和法律精神之间的反差,而司法的解释职能“坚持回应了人的需求,而正是这种需求,司法的职能繁荣起来了并坚持下来了”

答案:B
解析:

法的价值是指法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为人珍视”反映出法的价值的正面意义,所以对人而言只有负面意义的法并不具备法的价值
B.不正义的秩序对于社会而言没有价值
C. “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
D.在秩序价值与正义价值相冲突的情况下,如果主体需要将秩序作为在先价值,那么秩序优于正义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法的价值
讲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所以对人而言只有负面意义的法并不具备法的价值,故A项正确。
秩序要接受正义的评判,所以不正义的秩序对于社会而言没有价值,因此B项正确。
作为正义观固有的影响力,“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同时法学研究也有意确认这一点,故C项正确。
价值这一范畴既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还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产物。在价值冲突的场合之下,主体完全可以认为秩序有价值而正义无价值,或是秩序的价值大于正义的价值,故D项正确。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