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占有保护请求权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占有保护请求权,一起来看看吧!

一、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也称占有回复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侵占时,有权请求侵占人及其继受人返还。其构成要件如下:

1.占有被侵占。

此处之侵占,实质是指占有被侵夺,即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进行的非法夺取,从而使占有人丧失对物的控制。如抢夺、盗窃占有物、霸占他人房产,以毁损他人占有物的方式进行占有也属于侵夺。

1)非因他人侵夺而丧失占有的(即依占有人自己的意思而交付),不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亦即侵占人的侵夺行为必须是导致造成占有人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如因欺诈、胁迫等而交付的,此时原占有人要回复占有,必须依法律行为之规定,主张撤销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等方式去解决。如遗失物拾得人未将遗失物交还失主或送交有关机关而据为己有,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之适用。因为,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并非是失主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不能依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依据主张返还,而应依其所有权人的地位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再如,承租人或借用人在租赁期限或借用期限届满后,拒不返还的,也不发生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间接占有是否被侵夺,应当取决于直接占有是否被侵夺。如甲把汽车出租给乙,被丙所盗取,属于侵夺甲的间接占有和乙的直接占有。如果乙将汽车转租、转借或出卖给丙时,不属于侵夺甲的间接占有,这是因为直接占有未被侵夺。

3)间接占有人侵夺直接占有的,适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如甲把汽车出租给乙,在租赁期间,甲擅自从乙处开回汽车,属于侵夺占有。

4)侵夺具有违法性。依法强制执行而导致债务人和占有物分离的,因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不属于侵夺。违法强制执行的,则属于侵夺占有,占有人可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请求权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

既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占有辅助人一般不得行使该请求权,但间接占有人只能请求相对人向直接占有人返还,而不能请求相对人向自己返还。至于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则在所不问。但有权占有的保护是终局的、确定的,无权占有的保护是非终局的、暂时的。

【例】乙常在某大型超市窃取货架上商品,某日乙窃取手机一部,在收银线外被丙抢去,乙能否对丙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理论上存在争议。一般认为乙的占有仍然可以获得保护,但并非终局保护。

【例】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后乙拒不返还,甲从乙处夺取手机,乙能否向甲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能。虽甲构成侵夺乙之占有,但如果乙主张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甲之占有存在本权,属于有权占有,无须返还。

【例】果占有的本权是债权而非物权,因债权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则占有人基于债权难以排除第三人的侵害,其必须采用占有保护请求权对其占有进行保护。

【例】承租人的租赁权受到第三人侵害,其虽不能依据租赁权排除第三人的侵害,但可以通过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对第三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

3.请求权的相对人:现时的占有人

现时的占有人,包括侵夺人或侵夺人的继受人。如果在主张返还时,侵夺人仍然是直接或间接占有人,则请求权得向侵夺人主张。如乙窃取甲的手机,借给丙使用,则甲可以向乙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其为间接占有人。如果侵夺人的占有已经消灭,如占有物灭失、被出卖而交付等,则不得向侵夺人主张。如乙窃取甲的手机,出卖给丙并交付,则甲不得向乙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其并非现时占有人。

侵夺人的继受人,包括概括继受人和特定继受人。前者是指基于继承、法人合并等成为继受占有人;后者是指基于其他原因(如买卖、赠与、出租、借用等)而成为继受占有人。对概括继受人,无论其善意还是恶意,请求权均得向其主张。对特定继受人,若其为善意,即受让时不知道侵夺人的占有系侵夺取得,则请求权不得向其主张;若其为恶意,即受让时知道侵夺人的占有系侵夺取得,则请求权可以对其主张。

【例】乙窃取甲的摩托车,乙死亡后,丙继承乙的全部遗产。乙为侵夺人,丙为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故甲得向丙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例】乙窃取甲的摩托车,出卖给丙丙交付。乙为侵夺人,丙为侵夺人的特定继受人。如果丙为善意,则甲不得向其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如果丙为恶意,则甲得向其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在丙为善意时,甲虽不得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但其基于所有权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因后者不考虑无权占有人是否为善意。

【典型真题】

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D

4.行使期间: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一年期间经过而消灭后,占有人如果对物享有其他实体权利(如所有权),仍然可以依照其实体权利提出返还请求。

二、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时,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所谓妨害,是指以侵夺以外的方法侵害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例如在他人门口堆放杂物、在他人车库前停车。亦即,此时占有人未丧失占有,妨害人也并未取得占有,只是占有受到了不当的妨害。妨害行为必须正在持续,如果已经结束,则不能再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只能行使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妨害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或者是否出于其意思,在所不问。

三、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又称占有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有被妨害的可能时,有权请求相对人预防妨害的发生。占有人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其占有客观上存在被妨害的可能为要件,至于是否有这种可能,应依一般的社会观念判定。

【典型真题】

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C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珍贵文物案后,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高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且向来关系不好为理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辨 护。对此,C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按下列哪个选项处理?( )
A.应当准许,并记录案
B.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行指派律师为陈某辩护
C.通知陈的近亲属,由其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
D.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

答案:B
解析:
考点:法律援助辩护与拒绝辩护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因此,本案中属于中级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或是死刑的案件,属于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 护的范围。本案属于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故法院必须加以审査才能决定是否准许,故A、C、D错误,B正确。

某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企业拖欠职工工资2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工会或职工代表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核实后列出清单公示
B:职工不需申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公示
C: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D: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答案:B,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D选项正确。

以下各项中的请求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清偿的是:( )
A.甲企业被宣告破产,乙公司要求收回向甲企业出租的机器设备
B.甲企业与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丙公司向甲企业提供了原材料,甲企业未开始 加工即被宣告破产,丙公司要求甲企业归还原材料
C.甲企业将办公楼作为抵押向丁银行借款,办公楼失火被烧毁,保险公司向甲企业支付了保险金,甲企业被宣告破产,丁银行要求甲企业用保险金还款
D.甲企业被宣告破产,管理人聘用会计师对甲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作价,要求甲企业支付会计师的报酬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破产债权的清偿
讲解:A、B项属于取回权的范畴。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财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可以取回的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也包括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0条的规定,C项中抵押权人丁银行对保险金仍有优先受偿权。 项中支付会计师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因此A、B、C、D项都可不通过破产程序清偿,故本题的应选项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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