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31)
发布时间:2020-08-3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
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
C.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
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
A项考查无权代理行为的被代理人之责任问题。依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未经追认的,对被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实际上甲方的行为构成票据伪造,应承担法律责任。A项正确。
B项考查银行的责任。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票据,具有无因性,银行应承担见票即付或按时支付的责任。B项错误。
C项考查背书人不知情的法律责任。依据《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除外。C项错误。
D项考查伪造票据的法律责任。依据《票据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题中甲系伪造票据,D项错误。
2.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证券发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所有证券必须公开发行,而不得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B.发行人可通过证券承销方式发行,也可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
C.只有依法正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可发行股票
D.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答案】B
【解析】
A项考查证券发行的方式。依据《证券法》第十条规定,证券发行既可以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也可以采取定向发行方式,A项错误。
B项考查证券发行是不是必须通过承销方式发行,依据《证券法》第28条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B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C项考查发行股票的主体。依据《证券法》第12条、第13条,《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时也可募集股份。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包括设立公司时的募集股份和公司成立后的发行新股。C项错误。
D项考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依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不管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请发行债券。请注意是“申请”,如果没有这两个字,则是错误的。D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属重大误解,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C.该预售合同显失公平,陈老伯可主张撤销该合同
D.开发商并未欺诈陈老伯,该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
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B项:《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公司而言,股东资格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为准,李三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出资并被登记为股东,自然被公司视为股东,故B项正确。
C项:该项存在一定的合理之处,但在表述上存在重大问题。题目中并未交代李一与其妻闻菲之间是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即便是法定财产制,也无法判断李一用来投资入股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从而难以判断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闻菲要求分割该股权也存在重大困难。首先,李一仅仅是实际出资人而不是名义股东,只有当李一将自己变更为股东后,闻菲才有可能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其次,《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据此,闻菲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还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所以,不能笼统地说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故C项错误。
D项:李一将自己变更为股东存在重大困难。
《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法律特别保护了实际出资人。但是,《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在实际出资人与公司之间,法律特别保护了公司的利益。只有当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李一才能将自己变更为股东,D项简单地声称“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表述欠妥,故D项错误。
A.侦查阶段,谢某无权聘请律师
B.谢某聘请的律师要经过律师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
C.谢某聘请律师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
D.谢某不须经批准即有权聘请律师
B.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C.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
D.宣布休庭, 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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