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2)
发布时间:2020-09-02
报考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B.《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C.《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
D.《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为《大清会典》所承继
【答案】A
【考点】《法经》、《北齐律》、《宋刑统》、《大明会典》
【解析】
A项正确,《法经》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B项错误。《北齐律》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方面均有创新,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的影响。而非《北魏律》,B项错误。
C项错误,《宋刑统》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在编纂上,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而非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
D项错误。《大明会典》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是以《唐六典》为渊源,而不是以《元典章》为渊源。
2.18至20世纪,英美法德等国在宪法和法律中,分别对公民选举权作出规定,其中影响深远的是一些国家在法律上确立了男女平等权利。分析西方法律制度,下列哪一情形可以成立?
A.1791年,法国某地区身无分文流浪汉以“特别公民”身份当选为国民议会代表
B.1932年,英国某地区一女店主参加了该区下院议员选举的投票
C.1936年,德国某些地区仍有少量共产党人当选为联邦议会议员
D.1975年,美国某地区一女职员要求根据国会参众两院通过的修正案取得男女平等权利
【答案】B
【考点】外国法律制度
【解析】
A项错误,消极公民是由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的一个不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等级,其每年缴纳直接税未能达三天工资以上,不能选为国民议会代表,身无分文流浪没有纳税,属于“消极公民”,故没有当选为代表的资格。
B项正确。1928年《人民代表法》使英国实现了男女平等具有选举权,故女店主可以参加投票选举。
C项错误。1933年希特勒出任总理,开始了法西斯独裁统治,颁布《禁止组织新党法》,所以没有其他党派。
D项错误。1972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男女平等修正案》,但一直处于等待州的批准的状态,当时该部法律尚没有生效,所以女性仍不享有选举权。
3.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国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
B.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依法治国的水平和成效
C.高效公正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D.确立公民的“法律中心主义”意识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条件
【答案】D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念
【解析】
本题的考查范围较广,涉及到法律体系、依法行政、高效公正权威司法以及社会法律意识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
A选项正确。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必须有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基础。
B选项正确。有效约束公权力的行使、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C选项正确。完善司法体制、保证司法机构高效公正运行、树立司法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组成部分。
D选项不正确。由于法律调整对象的局限性,社会主义法治需要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共同发挥作用,“法律中心主义”是对依法治国的片面和错误的理解。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历年真题,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甲口头告知法院变更事宜即可
C.甲应当将变更事宜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D.法院应当不予准许甲的变更请求
B:张三将李四由其保管的自行车以李四的名义卖给王五的行为
C:张三为一名人,李四便以张三的名义为自己登征婚广告的行为
D:王五将他人丢失的物品捡回,并予以保管的行为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权提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的人选
B、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有权提名本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人选
C、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有权提名本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人选
D、乡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本乡乡长、副乡长的人选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第(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可见,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提名权由国家主席来行使,所以A项表述错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可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不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以其人选也就不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B项错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可见,CD两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所以,A错而B对。《宪法》第12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所以C对而D错。
《宪法》第112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因此A项表述错误。《宪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可见B项表述正确。《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可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会不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故C项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而D选项中的30日表述错误。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2)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B、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持续7天的
C、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D、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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