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8-29)

发布时间:2020-08-2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请回答第1—6题。

1.关于《合作协议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是无名合同

B.对股权转让的约定构成无权处分

C.效力待定

D.有效

【答案】ABD

【考点】合同的分类、合同的效力

2.关于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

B.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

C.有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

D.无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

【答案】AC

【考点】合同的解除

3.关于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未将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与甲公司一起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向某国土部门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CD

【考点】合同责任

4.关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

B.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

C.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构成违约

D.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拒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

【答案】A

【考点】合同的解除、不安抗辩权

5.关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有效

B.无效

C.可变更

D.《合作协议一》被《合作协议二》取代

【答案】A

【考点】合同的效力

6.关于丁公司的《承诺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构成单方允诺

B.构成保证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答案】AC

【考点】单方允诺、保证、债务承担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2012年)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对向犯。 ABC项,对向犯(对立的犯罪)是理论上必要共犯的一种分类,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分为三种情况:(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和法定刑不同,如受贿罪与行贿罪;(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是采取立法者意思说的观点,则认为立法者仅将贩卖规定为犯罪,将对向的购买行为认定为不可罚。所以不可以将购买者的行为当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来处理。基于上述理论,则A项不构成共犯,B(重婚罪)C(行贿受贿罪)构成共同犯罪。故BC项正确,A项错误。 D项,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的,成立独立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本身是实行犯和帮助犯的关系,但是刑法特别地将帮助组织卖淫的行为独立规定为新罪的实行行为。严格地说,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已经不再是共同犯罪关系,也不得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但是出题者可能认为在理论上还是满足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的。故D项正确。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因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这一原则有效地防止了行政相对人滥施诉权。但是此原则存在例外,其中不包括( )。

A.被告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原告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C.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停止执行
D.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但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关于该免责规定体现的立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

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B、民主立法
C、注重效率
D、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答案:C
解析:
【考点】立法原则【详解】该市政府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是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为缓解拥堵”)做出的,体现了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体现了民主立法原则;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一般规定的同时,也列举了特殊情况免责的情形,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故ABD正确。题中免责规定没有体现注重效率原则,C错误。

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1)~(3)题。(2014年)


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

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
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是“可以”而非“应当”,故A错误。第17条第4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C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故D正确。本题选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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