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际私法》历年真题(2020-09-18)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际私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沙特某公司在华招聘一名中国籍雇员张某。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排他性地适用菲律宾法。后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沙特法

B.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

C.在沙特法、中国法与菲律宾法中选择适用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

D.适用菲律宾法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法

B.应适用甲国法

C.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

D.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3.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

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

C.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

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该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据此可知,普通侵权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适用,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前选择均可,当事人如果选择了外国法,就应当提供该外国法的内容。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两甲国人在中国准备离婚,两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在乙国。关于法律适用,依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两人如协议离婚,可依意思自治原则无限制地选择适用的法律

B.如两人选择去中国某法院离婚,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C.如两人协议离婚,但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乙国法律

D.两人协议离婚应协议选择适用共同经常居所 地或国籍国法律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离婚。依《法律适用法》第26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A项错误,当事人的选择是有范围限制的。依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两人去中国法院离婚,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B项正确。同样依第26条,两人协议离婚,但没有选择法律,应适用两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即乙国法律,而不是甲国法, C正确。同样依第26条,两人是可以选择一方的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而不是共同的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D错误。

马某欲成立一团体,向县民政局申请社团登记,县民政局决定不予登记。马某不服申请复议。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马某可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马某可向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C.被申请人应为县民政局
D.马某的申请不属于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不应受理
答案:A,B,C
解析:
。考查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D的说法与《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8)项的规定不符。决定由县民政局作出,故被申请人应为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既可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向其本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为了开发007号住宅楼,于2008年2月1日与相邻的乙工厂签订合同,约定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0万元,甲在乙的土地上修建一条长60米,宽25米的道路供汽车通行,合同有效期50年,并于次日办理登记手续。
2008年3月1日,甲将007号楼发包给丙建筑公司。2008年4月1日,经甲同意,丙将承包的007号楼工程全部承包给丁建筑公司,自己从中提取10%的工程款作为管理费。2009年2月1日,007号楼竣工,经验收合格。此时,甲尚欠丙到期工程款5000万元,丙尚欠丁到期工程价款9000万元。
007号楼的销售情况良好,截止到2009年10月1日,只剩下一套住宅尚未售出。2009年11月1日,甲与赵某签订了最后一套房屋的买卖合同,赵某当日支付了全部房款200万元,并领取了房屋钥匙,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009年12月1日,甲又将该套房屋以2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钱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2010年2月1日,乙工厂将与007号楼相邻的土地全部转让给不知情的开天辟地房地产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开天辟地房地产公司准备利用整块土地建造商品房出售。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第86~88题。
关于甲和赵某、钱某之间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 2009年11月1日,甲与赵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B. 2009年12月1日后,钱某有权请求赵某返还房屋
C. 2009年12月1日后,赵某有权请求法院确认甲与钱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2009年12月1日后,赵某有权请求甲返还购房款200万元及利息,并有权请求甲另行赔偿200万元

答案:A,B,D
解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第10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本题中,第三人钱某不知情,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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