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有无捷径?不妨试试这几种学习方法!
发布时间:2020-07-31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难度是大家公认的,也可以说备考司法考试难者不会会者不难,因为司法考试的内容太广,所以不下点苦功夫,想通过司法考试的确很难。但是,掌握一定的学习方法,通过努力,想通过也不是传说中的那么难于上青天。下面就看看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的司法考试学习方法:
一、了解自己掌握某个知识点需要的时间
由于知识储备、大脑反应速度不同等原因,每个人对于同一个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的时间是不同的。同时,同一个人对于不同难度的知识点,其理解和掌握的时间也不同。但无论如何,每个人要彻底理解并掌握一个知识点,总是需要一定时间,而这个长度的时间,就是我们所应当花费的最合理的时间。
那么,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
实际情况让人很失望。假设考生们彻底掌握一个知识点需要1小时30分钟,但普遍情况是,大家要么在这个知识点上花了3个小时甚至更多的时间,虽然最终是掌握了这个知识点,但却浪费了1小时30分钟甚至更多的时间。大家完全可以利用这多出来的时间去多学一个知识点。
更要命的是,你们还可能在这个知识点上花不够1小时30分钟,导致没有完全记住它,在考试时只是有点印象,却怎么也想不起来。很显然,花在这个知识点上的时间被浪费了。其实大家只要多重复几遍,就可以完全记住的。
二、确定每个知识点所需要的时间
德国实验心理学家艾宾浩斯在1885年就提出了“记忆保持曲线”(后人习惯称之为遗忘曲线),他通过实验发现了记忆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慢慢遗忘的规律:
实验对象的即时记忆量可以达到100%,但20分钟后就只剩下70%,24小时后剩下20%,然后从第48小时到第6天、第31天,记忆量基本维持在20%左右。
遗忘曲线给大家的启示就是,要在记忆快要遗忘的时候进行复习,这样就可以长期保持记忆了。所以,根据遗忘曲线,最佳的复习时间点为即时复习、一天后第二次复习,一周后第三次复习,一个月后第四次复习,半年后第五次复习。理论上,经过这五次复习,我们可以对任何记忆材料形成长期记忆。
掌握每个知识点,大家只需要花费时间的构成
第一部分时间:
每接触到一个知识点,就立刻尽力去理解并掌握它,这个时间没有固定标准,以完全理解和掌握为前提,该消耗多少就多少。
第二部分时间:
根据遗忘曲线,在自己即将遗忘的那个时间点去复习,所消耗的时长以你能够保持记住它为标准。一般这个时间会很短,几分钟足够。
三、“过度学习理论”,为你牢固掌握知识打上双保险
除了遗忘曲线,心理学上,还有过度学习理论很有用。即在已经掌握了学习材料并且能够准确无误的回忆之后仍然继续学习。“过度”,在这里属于中性词。过度学习的目的是为了更加牢固的掌握知识,但不是无限量的追加复习时间,而是适当的重复。否则就真的“过度”了,会造成前面所讲的第一种情形的浪费。
其实考试没有捷径,都是需要去花费时间和精力的,但是掌握科学的方法可以提高司法考试通关率。有些人因为对自己没有信心,或者无缘由的担心复习时间不够,所以总是想拼命的抓住每一分一秒,恨不得24小时都拿来学习,这可以理解。但拼命学习,从态度上讲当然没有错,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鼓励努力奋斗,可惜没有方法的拼命,其实是对时间的极大浪费。所以合理安排时间,科学地复习,相信你会旗开得胜!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C.行政法规在公布后30 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D.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请回答第86—90题。
A、李某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该公司有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B、李某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该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C、根据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D、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劳动合同终止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故,B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因而C项说法正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故A该错误,B项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入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李某的请求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而没有超过诉讼时效,D项说法正确。
李某属于全日制的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李某经绩效考核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则只有在公司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6条则规定了若干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法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其中包括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因而AB选项都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而D项也是正确的。
B.公开的成文法
C.不成文公开的习惯法
D.不成文不公开的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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