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的有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是: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法律责任的竞合包括“竞”与“合”两个方面。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责任产生,这是法律责任的“合”;而这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这就是“竞”。如某公共汽车司机因避让前车紧急刹车,车内乘客摔伤,对于受伤乘客来说,既可以对公交公司提出违约责任也可提出侵权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择其一。这就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它既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法律责任的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三、归责与免责
(一)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在我国,归责的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公正原则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
第一,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责罚相当”、“罚当其罪”。
第三,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
第四,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
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
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各当事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二)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
2.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四、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可依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与上述法律责任的种类相对应,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点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对象不能犯
B.政策评审的结果对成员具有约束力,成员不改进将会受到指控
C.评审中发现成员有与WTO协议不符的贸易政策,该成员将直接被WTO处罚
D.评审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对被评审的成员没有约束力,但被评审的成员如果不作出改进,则很可能被其他成员利用争端解决程序提出指控
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
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
请回答第题。
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B、甲既触犯保险诈骗罪,又触犯诈骗罪,由于两罪性质不同,应数罪并罚
C、陈某未将保险金据为己有,因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D、陈某与甲密切配合,骗取保险金,两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选项B错误,甲的行为既触犯保险诈骗罪,又触犯诈骗罪,但是,不能对他进行数罪并罚。保险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别法条。当两个犯罪之间具有包容关系时,这两个犯罪构成法条竞合,对此只能选择一个法条适用。诈骗罪的法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不得数罪并罚。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陈某虽然没有将保险金据为己有,但是他明知道甲要来骗取本公司的保险金,仍然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甲骗取本公司的保险金,陈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陈某不具有为本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等于陈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他人非法占有也属于非法占有。陈某的行为既构成(触犯)职务侵占罪,又构成(触犯)保险诈骗罪,同理,甲既构成(触犯)保险诈骗罪,又构成(触犯)职务侵占罪。在两个犯罪中,二人都互为共犯。但是由于二人都只有一个行为,因此都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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