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28)

发布时间:2020-08-28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练习题有在做吗?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1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的选择题,一起来看看吧!

11.尹老汉因女儿很少前来看望,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每周前来看望1次。法院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而且,关爱老人也是中华传统美德。法院遂判决被告每月看望老人1次。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被告看望老人次数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

B.《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中没有规定法律后果

C.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条中规定了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D.法院判决主要是依据道德作出的

【答案】D

【考点】法律规则

12.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B.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C.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侵犯的权利并非法定权利

D.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

【答案】A

【考点】法律权利、法的渊源、法律证成

13.张林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间平房归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则归我侄子张超所有。张林去世后王珍再婚,张超诉至法院主张平房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该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规定,因此无效,判决张超败诉。对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婚姻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B.本案反映了遗嘱自由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

C.法官运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

D.张林遗嘱处分的是其财产权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

【答案】A

【考点】法的价值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属于法定解释

B.对刑法条文做了扩大解释

C.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D.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

【答案】D

【考点】法律解释

15.关于法与人权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人权不能同时作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而存在

B.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

C.人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D.人权被法律化的程度会受到一国民族传统、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答案】A

【考点】法与人权

今天的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

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A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活体)出卖人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非法买卖尸体器官,如果是盗取尸体器官的,成立盗窃尸体罪。故A项错误。
B项,对于摘取身体器官,未成年人不具有对于所承诺事项的理解能力,因此其同意无效,按照《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医生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故B项正确。
C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不是目的犯,成立此罪不需要组织者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出卖行为,即使没有赚取差价,也成立该罪。故C项错误。
D项,组织者对于摘取器官事项取得了提供者的同意,获得被害人承诺摘取器官出卖的行为,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因而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在器官价格上的欺骗是对器官提供者财产性利益的侵犯,并不影响摘取器官行为的定性。故D项错误。

某甲抢劫案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某甲突然患有精神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可以:()

A:延期审理
B:中止审理
C:作出无罪判决
D:终止审理
答案:B
解析:
【考点】中止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因此,B项正确。


刘某、蔡某抢夺案


某县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2010年1月10日晚10点,刘某(1988年出生)与蔡某(1993年出生)至某小区内,伺机抢走刚下班回家的孙某背包一个,内装有手机一部(价值800元)、现金300元。为了尽快侦破案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后,侦查人员立即同时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房间进行讯问。经过3个昼夜的连续讯问,两入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一审期间,被害人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刘某委托身为一审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同父异母的姐姐担任自己的辩护人,蔡某则表示不委托辩护人,法庭都予以允许。经审理,某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蔡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经济损失600元,蔡某赔偿孙某500元。为保护蔡某的权益,上诉期限届满前,某区人民法院通知公安机关将蔡某释放。在上诉期内,刘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害人孙某也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提出上诉。蔡某未提出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仅对刘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理。


【问题】


1.请指出侦查机关讯问程序中的不合法之处。


2.本案一审及二审程序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3.在二审程序中,若法院发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刘某应构成抢劫罪而不是抢夺罪,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将刘某的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并判处刘某5年有期徒刑?


4.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虽然抓获犯罪嫌疑人时蔡某与刘某在一起,但此案是刘某与他人所为,那么检察机关应如何处理?


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在一审程序中需要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法院应如何处理?


6.若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孙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发现本案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1)侦查人员同时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房间进行讯问有违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2)公安机关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后,对其连续进行3个昼夜的讯问有违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1)法院允许蔡某不委托辩护人的做法是错误的。蔡某是未成年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害人孙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提出上诉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若不服第一审判决,只能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3)二审法院仅对刘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有违二审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法院不可以直接判处刘某5年有期徒刑。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只能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改变罪名,即可以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但将刘某的刑罚由有期徒刑3年改为有期徒刑5年加重了原判刑罚,有悖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4.检察院应当对蔡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并将蔡某立即释放。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建议公安机关对案件重新侦查,而对于刘某的审查起诉应照常进行。


5.若在一审程序中对附带民事诉讼需要进行调解,法院应作出如下处理:(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6.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同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在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的题目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具有迷惑性的信息,需要考生加以甄别。在本案中,刘某委托同父异母的姐姐担任其辩护人是正确的。根据《刑诉解释》第33条的规定,不得委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担任辩护人,但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除外。刘某姐姐虽为本院人民陪审员,但同时也是刘某的近亲属,因此可以作为刘某的辩护人。另外,考生应熟记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情形,这是司法考试中经常涉及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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