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咨询一下如果考试合格,证书一般什么时候...

发布时间:2021-02-23


您好,想咨询一下如果考试合格,证书一般什么时候能到手?


最佳答案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初级会计职称合格证一般在考后两个月左右开始领取,CPA专业阶段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当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领取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CPA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领取全科合格证。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取得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合格成绩者,由财政部考办颁发全科合格证。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领取全科合格证。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人力资源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把下属作为权变的变量,即认为下属的成熟水平是选择领导风格的依赖条件.

A.参与模型

B.领导情境理论

C.费德勒的权变模型

D.路径一目标理论

正确答案:B
B【解析】领导情境理论是赫塞与布兰查德提出的,该理论把下属作为权变的变量,即认为下属的成熟水平是选择领导风格的依赖条件.领导情境理论同其他领导行为理论一样,也把领导的行为方式按“关心人”和“关心工作”两个维度划分成四种类型的领导方式:高关系低工作的参与式,低关系高工作的命令式,高关系一高工作的推销式,低关系一低工作的授权式.

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具有哪些优势?

正确答案:
无领导小组讨论法被认为是企业招聘、选拔中高层管理人才的最佳方法,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的优势有:
①具有生动的人际互动效应。针对小组要讨论的题目,各被评价者需要从与他人的沟通中得到信息并表现自己,这种交叉讨论、频繁互动的过程有利于评价者从整个讨论过程捕捉被评价者的语言表达能力、人际影响力、领导风格等。
②能在被评价者之问产生互动。评价者不参与探讨,被评价者面对的不再是应聘企业的工作人员,心理状态有所改变,能够表现出比较正常的行为状况,一些笔试和面试不能考察或难以考察的能力或素质可以通过这种方法得到评价。被评价者之问相互作用,各自的特点在与他人沟通中得以表现,大致可考察其在团队工作中的特点。
③讨论过程真实,易于客观评价。被评价者就一个问题或在设置的情景中进行讨论,使他们能表现出更多的真实行为。特别是设置一些与工作相关的典型情景,与实际工作相关性高,因而被评价者容易接受这种方法,并能表现出真实的能力水平,易于评价者对其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
④被评价者难以掩饰自己的特点。在无领导小组讨论中,被评价者之间的表现是无法提前准备的,同一时间要展示自己多方面的素质,在临场发挥的情况下难以掩饰自己的特点,不论是优点还是缺点。
⑤测评效率高。无领导小组讨论同时对多名被评价者进行考察,比起其他评价方法要节省时间,减少重复工作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题目泄露的可能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 )。

A.工会代表与用人单位

B.工会与用人单位

C.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

D.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正确答案:D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

吴先生被分配至SM公司工作,2000年3月被借调到SM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工作,2001年3月起,吴先生离开交易部,与好友一起从事商贸话动。

2001年4月,SM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吴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2年7月,吴先生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2003年1月20日,交易部因吴先生一直未上班,致函SM公司将其退回,此后,吴先生未回SM公司上班。2005年12月4日,SM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吴先生长期不上班并在外经商的情况。遂以吴先生违反劳动法规为由,对其做出了除名决定,并于同年12月19日开出通知单。2005年12月23日,吴先生在收到通知单,获悉被除名的决定之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SM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补发2001年3月至2005年10月的工资。

请回答: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这一案件,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吴先生的仲裁申请,依据如下: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自吴先生与SM公司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后,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SM公司有权解除与吴先生的劳动合同,将其除名。  
(3)《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或工种、岗位的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内部劳动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享有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从2001年3月到2005年10月,吴先生既没有在交易部上班,也没有回SM公司上班。吴先生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不能享用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所以,吴先生无权要求SM公司补发2001年3月到2005年1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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